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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新制上路】國民法官法介紹 | 發佈日期 | 2021-04-13 |
說明: 【新制上路】國民法官法介紹 一、 前言 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將於2023年(民國112年)正式上路。 二、 制度目的 國民法官法第1條:「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藉由來自不同社會階層、出身背景及擁有不同生活經歷之國民參與司法審判程序,並於審判過程中提供個人生活經驗、法律感情或價值觀念,與司法專業人員進行意見交流,非但能使司法審判程序更加透明化,更能使法官本於自身心證並參酌人民想法及法感情,以更加多元的角度進行個案判斷,形成更具公信力之判決,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 三、 制度特色 (一) 國民法官資格 1. 積極要件 國民法官法第12條:「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2. 消極要件 符合國民法官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各款規定者,不得擔任國民法官。。 3. 拒絕權利 符合國民法官法第16條者,得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舉例而言,小吳為我國國民,今年25歲,已居住在台中市半年,且並無國民法官法第13條至第15條所列各款之情形,則小吳具有被台中法院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若小吳符合國民法官法第16條各款規定時,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二) 選任方式及程序 1. 選出「備位國民法官」(詳參國民法官法第17條至20條) 首先,地方政府將從地區內年滿23歲以上,設籍4個月以上之國民中,抽選一定人數之「備位國民法官」,製成初選名冊後交付地方法院。接著,地方法院將設置審核小組審查初選名冊,排除不符合國民法官資格的人民後,製成複選名冊,再以書面方式通知複選名冊內的備選國民法官,使其事先得知於之後的案件將有被選為國民法官之可能。 2. 進行「選任程序」 當有適用國民法官的案件時,法院將從複選名冊中隨機選出一定數量的候選國民法官,並進行通知。 候選國民法官須填妥法院通知檢附之調查表,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交法院。法院將於選任期日前二日將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及調查表交付予檢察官與辯護人。 選任期日當天程序不公開,法院得依其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對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如若法院認為適當者,並得由檢察官或辯護人直接向候選國民法官提問。 檢察官、辯護人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排除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至多排除四位。 最後,法院將從剩下的候選國民法官中,抽選六位國民法官與一至四位備位國民法官,以備國民法官因故不得執行職務時,得依序遞補。 (三) 審理程序 1. 先行準備程序 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一項:「法院應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 同條第二項亦明定準備程序得進行之事項,諸如:被告認罪答辯、案件爭點整理、證據調查聲請、證據能力……等 2.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採合議庭之方式為之,由三位職業法官及六位國民法官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第三條參照) 3. 終局評議 (1) 所謂「終局評議」,即指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之程序。(國民法官法第2條第三款參照) (2) 表決門檻(國民法官法第83條) I. 有罪之認定: 須經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合計達三分之二同意,未達比例即須諭知無罪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II. 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認定: 須經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合計達半數同意。 III. 科刑之認定: 原則上須經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合計達半數同意,例外於死刑之科處須經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合計達三分之二同意。若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間,就死刑以外之科刑意見產生歧異,而未達包含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包含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為止,並以該意見作為評決結果。 (四) 適用案件 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一項規定: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同條第三項規定:「檢察官非以第一項所定案件起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所犯法條為第一項之罪名者,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 由上開條文可知,除少年、毒品案件外,凡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因故意犯罪而生死亡結果之情形,均應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但同法第6條設有五款例外規定,應予注意。 (五) 卷證不併送制度 國民法官法第43條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1. 制度目的 相較於一般刑事案件所採取之「卷證併送制」,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採卷證不併送制度,主要的原因在於國民法官本身並不若職業法官受有專業訓練,亦欠缺辦案相關經驗,若一概要求國民法官須事先閱卷,非但造成國民法官過重之負擔,亦將使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就案件資訊之掌握程度產生落差,且恐無法免除國民法官產生預斷,進而影響其心證。 2. 配套措施:證據開示 國民法官法第53條第一項本文規定: 「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 以上就即將於2023年上路之國民法官制度進行介紹,如若有任何法律相關問題,歡迎致電或親至本所為法律諮詢,這裡是秉誠談法律,我們下次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