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期 2004-02-15
內容:

發 行 人  :吳榮昌律師            總 編 輯:陳世川律師

編輯委員:吳榮昌律師、林基豐律師、林士傑律師、陳世川律師

執行編輯:鄒佾錚、陳茂興、何天慧

發 行 所  :秉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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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2004年 2 月15日出刊(西元2001年5月15日創刊)

◎房屋租賃的法律問題提要!
      
房屋租賃在當今社會裏十分的普遍,無殼蝸牛則須以租屋解決住的問題!
         有屋者則以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作為理財方式,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租賃問題將會經常碰觸到,故對房屋租賃問題的法律常識,則有加以瞭解之必要。
一、什麼叫「租賃」、什麼叫「不定期租約」
        
依我國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不須一定方式,但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但為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所明定。租賃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應縮短為二十年,但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得更新之。惟更新之租期,仍不得逾二十年。至於未定期限之租賃,如未合法終止,則得繼續住至二十年以上。由此可知租賃房屋最好要簽訂「書面」契約,否則變成了不定期租賃,如此一來對於屋主是很不利的。因定期租約,經期滿即可收回房屋;而不定期租賃則須符合土地法第一百條各款規定,方可收回房屋。
二、房屋租賃經公證好處多多
  就房東而言:公證的好處是在於當房客遲延給付租金或屆期不遷讓房屋時,得以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直接對房客進行強制執行,可以快速收回房屋、取得租金,省去訴訟之費時、費力、費錢(惟房租所得須照實申報繳納所得稅)。
  對房客而言:租期如逾五年未經公證者,房東如將房屋出賣於他人,後手之房東可收回該房屋,不讓原房客繼續使用。只有在租期五年以內,或經公證程序後,房東縱使在中途將該屋出售他人,此時房客即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專有名詞解釋如法律辭典附後),而可繼續租用該屋至原契約期滿。
三、租屋押金多少才合宜、合法
  租屋以現金為擔保者,其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也就是說最多只能押兩個月的租金,如果已交付的押金超過二個月以上者,其承租人得以就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為土地法九十九條所明定。
四、房東可以隨意終止租約收回房屋嗎?
(一)租約屆滿時得收回該出租屋
  租約屆滿時得收回該出租屋,但租期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則視為「不定期租賃」。所謂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係指依一般觀念可能表示反對之意思而不表示者。此項意思表示,不以明示為必要,例如:對原租金表示爭執、或於期限屆滿之際,像承租人預為表示不願續約,均不失為有反對意思之表示。但如僅於期滿後未收租金,則係一種單純的沉默,尚難認已有反對續租之意思。
(二)合法終止租約
A、租約存續期間內,雙方合意隨時可終止租約。
B、「不定期租賃」者,則須依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出租人非因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收回房屋: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另當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物而不為相當賠償時,得優先適用。
C、租賃定有期限者,遇有下述情形,方可租賃期限內主張終止租約: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終止之。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租約期滿前得終止。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應反還之。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瑕疵,或已拋棄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全部滅失者,其租賃關係,當然消滅。
當租賃物僅一部滅失者,如承租人就其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得終止契約,其滅失部分之租賃關係,亦歸消滅。
承租人積欠租金,應先以押金抵償,但在押金抵償完畢後,仍積有二個月以上租金未付時,出租人得主張終止契約,收回房屋。
五、租物遭假扣押,房客可以續約嗎
  假扣押是為了保全強制執行為目的,其出售、抵押等物權之處分行為在假扣押撤銷前不能為之,但其出租、出借等債權之負擔行為仍可進行,所以房子遭假扣押後,房客仍可續租。但有遭排除租約之風險。
六、租期存續中,房東可否任意調整租金
  按「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原有效果。」
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七之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本文認為:房屋租賃在符合上揭法律條文情事下,不僅是不定期租賃契約得調整租金,縱使是定期租賃契約,在情事變更原則下,出租人亦得請求調整租金。
七、出租房屋之修繕,該由誰負責
  房屋出租人負交付租賃物,並使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義務。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而應由出租人負擔時,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於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為保護其利益,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返還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當有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時,出租人應負責排除。承租人如違反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或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或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應負賠償之責。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
  由於租賃關係發生頻繁,出租人、承租人間其互動上允宜事先訂好書面契約,雙方再以最大誠信來履約,並為顧全租賃雙方感情,如有糾紛宜先行懇談協商,以免訟累。

法律辭典
買賣不破租賃

        
所謂「買賣不破租賃」是指不動產出租之後,所有權人將該不動產出賣時,並不影響原先存在的租賃契約。就房屋租賃而言,如果所有權人甲將房屋出租予承租人乙,在租賃契約依法得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者,於甲將房屋出售予丙時,乙得主張租賃契約對新的所有權人丙也繼續有效,所以丙並不能要求乙搬家。如果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丙就有權要求乙搬家。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立法原意,本是在保護弱勢的承租人,避免因為不動產所有權一旦易主,承租人便須搬離該不動產。但是由於一些不肖債務人在不動產被強制執行時,虛偽訂定不定期或長期租賃契約,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強占待拍賣的不動產,阻礙債權人強制拍賣,因此修正後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明文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第一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第二項)簡言之,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可依下述簡單方式來判斷不動產租賃契約是否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一) 租賃契約經過公證者:不論租賃期間長短,均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
(二) 租賃契約未經公證者:可區分為下述情形:
1.
租賃期間未滿五年者,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
2.
租賃期間為五年以上者,並無「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
3.
租賃期間未定期限者,並無「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適用。
【法令新知】
交通規則統一了
「郊外」與「市區」道路,行車時速統一為「不得超過50公里
  自今(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在市區道路行車時速須依速限標誌或標線指示駕駛,全台皆統一為「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依據交通部與內政部會銜修正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已將未設置速限標誌或標線之「郊外」與「市區」道路,行車時速統一定為「不得超過五十公里」,是故請用路人遵守新修正之交通規則,安全駕駛。

◎【漁夫 VS 富商 的對話】

         有一位富商來到碼頭邊看著漁夫在捕魚,富商對著漁夫能抓這麼高價值的魚,特別恭維一番之後,又問漁夫為何不再多補一些魚呢?
        漁夫說:「這些魚已經足夠我一家的生活所需。」
        富商說:「那一天剩下這麼多的時間,你都做什麼事呀!」漁夫說:「我呀!我每天都睡到自然醒,才會出海去抓魚,回家之後,我會陪小孩子們玩耍,等到黃昏的時候,再到村子裡去找朋友聊天、大家一起喝個小酒。我每天都過著非常充實又快樂呢!」
  富商很不以為然,連忙幫漁夫出主意:「你應該每天多花一些時間去抓魚,可以快速存錢,當你有了錢就去買一艘屬於自己的船,就能捕到更多的魚,然後你就可擁有屬於自己的漁船隊;你就可以當魚罐頭工廠的老闆,從而獲取更多利潤,然後你們一家人就可以搬進大城市做行銷,經營你的大企業。」
  漁夫問:「這需要多少時間呢?」
  富商回答:「十五年到二十年。」
  漁夫又問:「之後呢?」
  富商大笑著說:「然後你就可以在當皇帝啦!時機一到,你的股票一上市,到時候你就發大財啦!你就可以幾億幾億大把地賺錢,到那個時候,你就可以退休,你可以搬到海邊漁村去住。每天可以睡到自然醒,出海隨便抓幾條魚,回家跟小朋友玩一玩,黃昏時,再到村子裡喝點小酒,跟哥們聊天囉!」
  漁夫笑著說:「我現在不就是過這樣的生活嗎?」
當我們在追求慾望在無限擴張的時候,經常忽略許多比金錢和權力更重要的東西。但是,真正悲哀的是:「自己常被這些無名的慾望搞的苦不堪言,到頭來還是一場空自己卻不自知呢!」

四十五歲以後的人應如何做運動
適量的運動對身體  百利而無一害
  人的肌力在四十五歲之後就逐漸減弱,肌力減退最大的原因就是缺少活動。
  適量的運動,對身體百利而無一害,可以促進血液循環,提高身體抵抗力,預防外來之感染,減低患病的機率,使身體更健康。尤其「對於慢性病患者,更有改善病情之功效」。
  茲分述如下:
壹、運動的好處:
   一、可增加肌力、耐力、柔軟度,以及維持關節的活動度。
   二、可改善肌肉協調,增進平衡反應,並且可以減少跌倒的機率。
   三、可以減緩骨質疏鬆的過程,並減低骨折的機會。
   四、可減低罹患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以及腸癌的危險。
   五、具有控制體重的功效。
   六、減緩衰老速度,令老年人體魄更強壯。
貳、基本原則:
   一、用餐前後的時間,不要做運動。
   二、排泄後再做運動。
   三、每日運動時間,宜慢慢增加,運動時間最多到卅分鐘就足夠了,或做到「有點累但又不至於太累」的程度即
            可,
千萬不要做到「喘得說不出話來」。
   四、運動中,要安排適量的休息。
   五、穿著適當的運動服裝:如棉質、吸汗、寬鬆的質料。
   六、選擇合適的運動鞋,鞋底以富彈性而不滑為佳。
   七、選擇平整且安全之運動場所。
   八、運動前或運動之中,如有頭暈、胸痛、心悸、臉色蒼白、盜汗等現象時,應該立即停止運動,以免造成運動傷
           害。

   九、若有個別健康問題者:關節置換、手腳關節急性扭傷,應請專業醫師診察,及物理治療師指導合適的運動方
           法、
運動強度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