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期 2004-05-15
內容:

發 行 人  :吳榮昌律師            總 編 輯:林士傑律師

編輯委員:吳榮昌律師、林士傑律師、陳世川律師

執行編輯:鄒佾錚、陳茂興、張景喻

發 行 所  :秉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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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2004年 5 月15日出刊(西元2001年5月15日創刊)

◎買保險時,須注意之事項有那些!

        買保險在當今社會裏十分的普遍,無非是為自己或家人多提供一份保障。然而在投保後,且按期繳交保費;當理賠發生時,卻出現保險人(公司)與保戶(要保人、被險保人、受益人)之間發生糾紛,諸如拒絕理賠或解悆契約;引發保戶抗議、抱怨連連;究其原因係源自投保當時,圖一時之方便,代替被保險人簽名、填寫要保書時未據實填答-如帶病投保───等等問題,而產生保戶本身權益嚴重受損,因此投保時,實有加以瞭解之必要。
一、本人親自簽名:例如:要保人為圖一時之便,未告知被保險人,即擅自投保。
        
可能之結果──契約自始無效、無法辦理保單貸款或契約內容變更。
        
依我國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

         無效。又依保險法第106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者,不生效力。
二、隱匿或遺漏或不實告知:例如在勾選單中,在「否」欄處全部打「v」;或回答問題時,避重就輕;或三個問題

         僅回答二項;或在回答問題中,卻未將嚴重度一一說明:譬如高血壓已到中風的危險程度、有骨折──卻說已

         癒,事實上未全好。
        
可能之結果──如影響危險估計者,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依契約條款及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

         同。又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三、保費未是時繳交:例如:月繳或季繳者,自應繳日起30天為寬限期間;年、半年繳者,自催告達到翌日起30
   
     內為寬限期間。

       
可能之結果:契約停效。
       
保險契約條款:保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及保險法第115條規定:利害

        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另依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經催告到達後逾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四、職業或職務(工作內容)變更時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例如:工作已改為風險較高者,像是鷹架工、空服員等,

       
卻未通知所投保的保險公司。
       
可能之結果---若為保險公司拒保範圍,概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保險契約條款: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保險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

        事故者,保險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保險

        公司拒保範圍內,概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五、投保時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例如「在投保時,已罹患疾病或已懷孕,卻未告知或刻意隱瞞。
       
可能之結果保險公司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之責。
        
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

         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法律辭典

複保險
     
所謂複保險,係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而言,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前開關於複保險之規定,適用於財產保險,並無爭議。惟在人身保險是否有複保險之適用?一直以來在實際及學說上爭議不斷。然按人身保險並非以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之具體損害為目的,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僅得於締約時,事先約定一定金額作為事故發生時給付之保險金額。故人身保險契約與填補財產上具體損害之財產保險契約有所不同,無不當得利之問題(大法官會議解釋五七六號解釋理由)。準此,在人身保險之情形,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在前開大法官會議解釋發布後,終可解決此一長久爭議之問題,亦同時對被保險人之權利更多一層之保障。
【老問禁止員工「跳槽」-- 可以嗎?

        天慧任職於某廣告公司,甫獲老闆之賞識,升任「創意部門」主管,而「人事部門」卻要求她須簽立一份「競業禁止書」書中明載,離職後五年內不得在相同行業工作,否則須付違約金一百八十萬元,這份「競業禁止書」具法律效力嗎?合理嗎?這時天慧該怎麼辦呢?
       
老闆與員工間約定「競業禁止」在法律上而言,原則上是被允許的,「競業禁止」的定義是指:僱主在勞動契約下與受僱人約定,勞工有不使用或揭露其在前勞動契約中獲得的營業秘密或隱密性資訊之附屬義務,重點在於什麼才是合理的程度,必須考量下列各點且同時成立:
  1
、前僱主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之存在。
  2
、受僱人在前僱主之職務地位,係主要營業幹部,非處於較低職務技能。
  3
、限制轉業的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等不致使受僱人處過度困境中。
  4
、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害的代償措施存在。
  5
、離職後受僱人之競業行為無顯著違反誠信原則,例如:當離職員工對僱主之客戶、情報大量蒐集或篡奪,或其

        他顯著的背信性,即不具有保護之必要。
       
近期國內最具典型「競業禁止」案例,當屬大霸電子的離職員工跳槽到鴻海企業,大霸電子即以員工違反「競業禁止」狀告員工,訴請賠償伍佰萬元。審理法院就以上揭的五點來判斷。另外,勞委會也對「競業禁止」作出解釋令,要求「競業禁止」的時間不可超過二年。

【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路檢.臨檢時(民眾因注意事項)

項目
狀況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
民眾應注意事項(以確保自身權益)
警察執行職務
一、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
二、並應告之事由
一否則,民眾可以拒絕配合
二民眾自己宜養成記下警察服務名牌上姓名(可請求出示)、臂章號碼或警車車號,及該警察所隸屬警局之名稱.臨檢時間、地點的習慣,以利事後追究責任時有所憑據
警察查證民眾身份(臨檢.路檢)
一、限於公共場所或警察可合法進   入的場所
二、要有合理懷疑或有事實足認有犯罪發生、危害人身安全、該處所有人犯藏匿、無停(居)留許可而滯留特定場所、行經指定路段或管制站等事由
三、警察可採取的措施:
1、攔停人.車
2、訊問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
3、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有明顯事實足認民眾有攜帶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可以檢查民眾身體或所攜帶之物
一、民眾如認為警察要求合理,應予配合
二、如認為查證身分的目的已經達成,可要求警察終止執行
三、如認為警察要求不合理(如 在228公園得魚池旁安靜看魚,在一般經驗上不符合查證身分的事由),可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但若警察執意要求查證民眾身分,而民眾拒不配合,可能會被警察帶往勤務處所,繼續查證身分
四警方要求檢查的範圍超過民眾隨身所攜帶的物品(如:要求民眾打開後車廂或搜索車輛得駕駛艙),此時民眾可要求警方出示搜索票,若警方無搜索票,民眾可以拒絕
民眾對警察所採取的措施提出異議
一、警察認為有理由,應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二、警察認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經民眾請求應製作紀錄並交付之
三、若警察仍無法查證身分,得將民眾帶往勤務處所(如:派出所或警車)查證
一、若警察執意要查證身分,民眾可要求警察製作異議理由紀錄並交付之
二、民眾被帶往勤務處所,至少有以下權利:
1、民眾為反抗,警察不得以手銬或其他方法束縛民眾身體
2、自攔停時起不得超過三小時
3、民眾可要求通知親人或律師到場
警察欄停交通工具
一、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者
二、警察可採取的措施:
1、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
2、檢查引擊、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3、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
4、警察因前向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一、民眾如認為警察要求合理(如: 在酒吧附近進行酒測),應予配合、但是警察不能要求民眾打開後車廂或搜索駕駛艙,若警方有前述要求,民眾可要求警方出示搜索票,若警方沒有搜索票,民眾可以拒絕。
二、如認為警察要求不合理,可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並要求交付異議理由紀錄。
民眾的救濟
一、警察違法行使直權,民眾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警察依法行使直權,造成民眾特別犧牲,民眾得請求補償
不論請求國賠或補償,民眾應在知有損害(失)後,於二年內向警察機關提出請求,但若損害(失)發生超過五年,仍不得請求。


 
喝!什麼「茶」? 可保健呢?
經常便秘的人,每次上廁所便是一件苦差事,可多喝蜂蜜茶,以利通便。
膽固醇、血脂數太高的人,要多飲用烏龍茶或綠茶。
整天坐在辦公室,平時也很少做運動的人,建議多喝綠茶或花茶。
從事體力勞動量較大的人,以及經常運動者,可多飲用烏龍茶及紅茶。
寒夜苦讀的學子或日日用腦勞心的工作者,可多喝茉莉花茶。
對於經常騎機車、腳踏車,或時常曝露於污濁空氣環境的人,建議多喝綠茶。
每天伏首於案前,操作電腦的工作者,更是要多喝茶,什麼茶都可以,一有空就喝它幾口,不但可防止輻射線的侵害,而且可疏筋活骨,消除疲勞。
特別愛吃肉的人,請多喝烏龍茶。
煙酒不離身的人多喝綠茶。
◎-----------請聽我說-----------

大事要清楚的說---- 小事要幽默的說----
沒把握的事要謹慎的說---- 沒有發生的事不要胡說----
做不到的事不要亂說---- 傷害的事不能說----
討厭的事對事不對人說---- 開心的事看場合說----
傷心的事不要見人就說---- 別人的事小心地說---
自己的事聽自己的心再說---- 未來的事未來再說----
對我不滿的地方一定要對我說---- 急事慢慢說----

◎-----------人生哲學----------

人生是挑戰---- 我們要迎接。 人生是悲劇---- 我們要面對。
人生是憂傷---- 我們要克服。 人生是旅程---- 我們要走過。
人生是冒險---- 我們要不怕。 人生是抗爭---- 我們要承受。
人生是機會---- 我們要把喔。 人生是責任---- 我們要履行。
人生是夢想---- 我們要實現。 人生是奧秘---- 我們要實踐。
人生是謊言---- 我們要揭露。 人生是遊戲---- 我們要自娛。
人生是祝福---- 我們要感恩。 人生是歌曲--- 我們要高唱。
人生是美景---- 我們要頌讚。 人生是真愛---- 我們要喜樂。
人生是願望---- 我們要渴求。 人生是煩惱---- 我們要笑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