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期 2005-11-15
內容:

發 行 人  :吳榮昌律師            總 編 輯:陳世川律師

編輯委員:吳榮昌律師、林基豐律師、林士傑律師、陳世川律師

執行編輯:蔡逸軒、陳茂興、張景喻、陳佳玲、林彥君、藍雅莉

發 行 所  :秉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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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2005年 11 月15日出刊(西元2001年5月15日創刊)

◎如何才能避免繼承不明之債務!
   你會擔心一時的不小心而背負意外之債務嗎?
        在新聞媒體、報章,時有登載「父債子還」、「兄債妹還」、尚有祖父為孫子背債---等一些例外之傳聞,有人會質疑怎麼會是這樣,有可能嗎? 是的,有其「可能」,而且悄然的形成,但可以避免,無須緊張,關鍵在於其繼承人是否能知法,適時用法,行使權利,維護自身權益罷了。 
        查我國民法第五編「繼承」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就實務上不乏有「父債子還」案例發生,例如屏東張姓男子生前積欠銀行9萬多元信用卡債,張男驟然病逝,遺下越南籍妻子及2歲幼子。張妻既未於三個月期間內向張男死亡地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專有名詞解釋如法律辭典附後),也未於「知悉」二個月期間內聲請「拋棄繼承」(專有名詞解釋如法律辭典附後)。嗣後經信用卡銀行依法向法院提起清償借款之訴;法官雖然同情被告全般境遇與對法律之不知,但礙於法令規定,不得不判「被告敗訴」,也就是張男之遺孀及遺子必須共同清償9萬多元卡債。
       
又如921大地震父母雙亡、或因父母同時發生意外(如空難)死亡、或因債務纏身雙雙自殺身亡---等情,他們若遺有債務時,其遺下之稚齡子女、孫子女已然成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若未於上開之期間內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便是「父債子還」典型的案例。又如被繼承人生前未婚或已離婚且無生有子女之父母(第二順序之繼承人),依繼承順序便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又未婚或已離婚且無生有子女,又因其父母先其死亡者,而其尚存之兄弟姐妹便依繼承順序成為第三順序之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又未婚或已離婚且無生有子女,又因其父母、兄弟姐妹又先其死亡者,而其尚存祖父母便依繼承順序為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其卻不知依法已具有繼承人之資格;但按現行法規不論你知不知道,只要繼承人未於上揭法定期間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依法便須扛下被繼承人所遺下的債務與遺產。
        
當被繼承人遺留債務大於遺產時,而其繼承人則須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債務。因此出現社會弱勢、無知族群吃虧之現象,例如未成年人可能在不知情下,便須背負被繼承人遺下的債務;據聞法務部有意透過修法方式去除這類「父債子還」的現象,藉以保障弱勢繼承人的權益。但新修正之法未實行之前,每遇有親屬死亡,除了依禮治喪外,尚須依據上揭原則尋出其繼承人是誰,方能把握時效,行使權利,如此才能避免意外接到不喜歡之禮物,以確保權益。

非訟事件法-修正了!且已自今年八月五日開始施行!
    修正幅度歷次之最,攸關民眾權益甚多,你不能不知哦!
    本篇係接本刊()18期第一版
 第二節 關係人
        
民事訴訟法已將有關訴訟費用徵收及負擔之條文,合併移至置該法第3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中,爰參考其體例,將本節關於「費用之負擔」及修正前本法第4章「費用之徵收」兩部分條文合併,移置於本
         章第3節「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中規定,本節僅保留關於「當事人」部分之條文。非訟事件不僅與聲請人、相對
         人有關,且常涉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原節名「當事人」一詞以不足涵蓋,爰修正為「關係人」。
   一、第10條:(新增)
           新法:「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二、第11條:
     1
、新、舊法比較:
           新法:「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舊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2
、重點說明:
            
非訟事件,如有多數之聲請人或相對人時,彼此間在非訟事件程度上之法律關係如何,未盡明確,本法復無準
            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共同訴訟規定之明文,為杜爭議,爰增訂民事訴訟法有關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
            人準用之,俾資適用。
   三、第12條:
     1
、新、舊法之比較:
           新法:「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
           舊法:第7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2
、重點說明:
           
非訟事件如有委託代理人者,其名稱如何,實務上意見不一,為與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及訴訟程序中之訴
            訟代理人加以區別,以正名為「非訟代理人」為宜,爰修正本條,以期明確,並求用語之統一。
  第三節 費用之徵收及負擔:(20 期再續)

◎ §法律辭典 §

【限定繼承】
         按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換言之,限定繼承之繼承人,仍應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全額,僅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度,負償還責任,即限定繼承人非無債務,僅其責任有限而已。限定繼承債權人,得就債權全額為裁判上及裁判外一切請求。惟債權人起訴請求,繼承人如提出限定繼承之抗辯時,法院應為保留的給付(於繼承財產限度內為給付)之判決。為限定之繼承者,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惟如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時,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拋棄繼承】
        按拋棄繼承係繼承開始後,於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與繼承立於無關係之地位,不欲為繼承主體之意思表示。惟須注意者,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限定繼承亦同。為拋棄之繼承者,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大退休潮來了您做好準備了嗎?--
        勞退新制從今9471開始實施。在新制下,雇主必須為勞工每月提撥工資6%至勞工個人帳戶名下,雇主也可以為自己提撥6%。即便將來勞工個人轉換工作後,退休金跟著勞工個人走,預計在將來「退休規劃」這個名詞對大部分人而言,將成為耳熟能詳的名詞,根據衛生署近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男女的平均壽命為男性73歲,女性78歲,早早已打破「七十古來稀」的神話。而隨著國內醫療水準的提升,未來在台灣地區人的平均壽命勢必增長,活到80歲,甚至90歲都不是問題。如果預想在50歲或60歲退休,您是否曾想過退休後仍有30幾年的生活要過,對於退休這件事,您做好準備了嗎?當我們想要為自己的退休生活做財務規劃時,會發現「時間」是個很重要的因素,愈早為退休規劃生活作投資,當然退休規劃就會比較容易達成。在此提供撇步,供您參考。
【首先設定退休後生活水準目標】
        
退休生活規劃之先決工作,首先應先設定退休後之生活水準,比如說目前月收入薪資10萬元,預計退休後大約要維持每月7萬元之生活水位,也就是目前收入七成,這個七成便是所謂的「所得替代率」。規劃所得替代率愈高,即表示退休後所過的生活水準也愈高。事實上,大部分人所得替代率都嚴重偏低,以張先生月入5萬為例,預計55歲退休,如果勞保加上勞基法退休金大約可以領到360萬,如果活到80歲,以利率3%,通膨2%來計算,所得替代率僅為二成五,與七成水準有三倍之差距,由此可見,一般人所得替代率嚴重不足,要享受尊嚴的退休生活。恐怕只是個美夢,難以成真。
【愈早開始儲蓄愈好】
        
存錢愈早愈好。若從30歲開始,每個月固定存100元,以年利率8%來算,至65歲就有將近21.6萬元。假如拖延至40歲才開始儲蓄,一樣到65歲只存9.1萬元,整整少了12.5萬元,倍數以上之差距,顯見愈早開始儲蓄退休金,就可以存的愈多。

如何訓練自己不生氣
    「氣死我了,肺都快氣炸了!」

相信很多人都曾感嘆的說過這句話,如何才能訓練自己不生氣呢?
  一、 利用鏡子看著自己回想以前曾發怒之事,技巧對自己說「沒關係」。
  二、 遇到誤解、不順心的事時,採用心理放鬆的方式對自己說「小事一樁」算了算了。
  三、 試驗延遲動怒的時間,每一次比上次多延遲幾秒,久而久之,便可逐步達到自我控制。
  四、 當你想要發怒時,提醒自己,人人都有選擇要或不要生氣的權利。
  五、 請你所信賴的人幫助你,讓他們每當看見你動怒時,便會提醒你說「暴怒傷肝亦傷肺。」
  六、 寫「動怒日記」,記下時間、地點、事件、持之以恆,便可漸漸達到自我控制。
  七、 自我解嘲,每當比賽輸了,就安慰自己是有意放水的,好讓對方留個面子,是自己氣量大。
  八、 每當要動怒時,花幾分或幾秒鐘想想是你的感覺或對方的感覺。這時,特別提醒自己,將以包容寬恕處之。
  九、 當你不生氣時,同那些經常受你氣的人談談心,互相指出容易引起動怒的言行,以後加以避免。
  十、 遇到挫折時,不屈服於挫折,迎接挑戰就沒有空發怒了。時刻提醒自己,發怒划不來,傷害自己身體,何苦來
           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