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期 2001-08-15
內容:
發 行 人 :吳榮昌律師            總 編 輯:李文傑
編輯委員:王世勳律師、楊心怡律師
執行編輯:王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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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2001年 8月15日出刊(西元2001年5月15日創刊)
配合信託法實施──所得稅等七種稅法修正重點說明
   
「信託法」業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依據該法之架構,就信託制度運作後所衍生之相關稅法條文,亦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隨同增修,以期信託法制之完整,且為信託業者排除了租稅障礙,尤其有助於不動產信託商品的研發,茲將各稅法修正重點說明於下:
一、所得稅法部分
 (
一)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時,其信託利益歸屬非委託人部分,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
     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第3之2條)
 (二)成立信託時、信託關係存續中及信託消滅時,為信託財產之形式移轉,不課徵所得稅。(第3之3條)
 (三)明定受託人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併入受益人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但受
     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第3之4
     條)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
 (
一)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其信託財產,於遺囑人死亡時,應課徵遺產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未領
     受信託利益之價值,課徵遺產稅。(第3之2條)
 (二)明定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處分時,不課徵贈與稅。(第5之2條)
三、土地稅法部分
 (
一)明定受託人有償移轉受託土地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規定轉為其自有暨依信託本旨移轉土地與歸屬權利
     人,分別以受託人及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第5之2條)
 (二)明定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人間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28之3條)
四、契稅條例部分
 (
一)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申報繳納
     贈與契稅。(第7之1條)
 (二)信託財產為不動產,其於信託關係人間移轉不課徵契稅。(第14之1條)
五、房屋稅條例部分
 (
一)明定房屋權屬不明時,向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或現住人、管理人徵收房屋稅。(第4條)
 (二)調降住家房屋稅率下限為百分之一.二,並將自住房屋之稅率修正為百分之一.二,以減輕自住房屋所有權人之
     負擔。(第5條)
 (三)明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稅人及公益信託供公益活動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第
     15條)
六、營業稅法部分
 (
一)明定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處分,不視為銷售。(第3之1條)
 (二)因公益信託而標售、義賣之貨物與義演收入,免徵營業稅。(第8之1條)
七、平均地權條例部分
 (
一)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其地價稅、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及地價稅之計徵方式。(第19之1條)
 (二)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其於信託關係人間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各種情形。(第35之3條)
 (三)增訂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35之2條)


互助會權益須知
「合會」(即俗稱之「互助會」)。
    
民法債編修正條文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生效施行後,將從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以後成立之合會契約納入民法的規範之中,讓合會契約在法律上的關係更為明確。
    以往參加互助會,大部份的會員互不認識,只認識會首,若會首倒會時,會員間無法連絡,更不知該如何主張權益,所以,今民法明定,合會的會單上要記載:會首、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更要注意的是會首和會員都得是自然人,就是說公司或商號不可以當會首及會員,此乃為防止合會經營企業化,造成所謂「互助會公司」出現。
會單上除了要有會首及會員的姓名、地址及電話等基本資料外,就會款的種類是採內標制還是採外標制,基本的數額是新台幣一萬元或五萬元,起會的日期、標會的期日、標會的方法以及出標金額最高或最低的限制,都得記明。
    如果有任何一位會員,不為繳納會款時,須由會首負責任,就是會首要代為給付。不過,如果是會首倒會時,所有已標得會款之會員(即死會)須按每次應繳納會款之日期交納會款,再由未得標之會員平均分得。如此規定後,若是會首逃匿無蹤,未得標之會員還可以向已得標之會員,收取會款。
    會首如果只是單純沒錢繳納會款,此情況會員除了民事上請求給付會款外,是沒有刑事上責任的。然如果會首有偷標其他會員的會時,可能就會牽涉到刑事責任。究竟涉及那幾種刑責呢?以實際狀況認定之,會首如果是冒用他人的名稱標會時,有在標單上簽下被冒用人的名字時,就可能涉有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若未有標單,僅口頭告知由某人得標時,可能就有詐欺之罪嫌,新修正民法又規定,會員必須在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的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逾期未收則會首應代墊;依新法會首係立於代理人之地位,其持有的會款係屬得標會員所有,若據為己有,自成立侵占罪,因此會首捲款潛逃即使並無冒標行為,亦構成侵占之刑責。
    參加合會時,事前要注意,會首的財務及信用之狀況是否穩固,其他會員是否真有參與,會單是否填寫清楚,包括:會首、會員之姓名、地址及電話、起會日期,標會期日、會款的種類、基本數額、最高或最低出標金額,並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且在會期中,一定要撥出時間,到標會現場看看標會之情形,以免讓會首有機可乘,為冒標或詐欺之行為;繳納或收受會款時一定要簽收。在參加之前充分了解,參加之後小心觀察,若有任何異樣,儘快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此一來,參加合會作為儲蓄,其實還是一種不錯的方式。

地下保險公司(即未經財政部核准之境外保單)並不保險!
   「保險業非經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為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保險法第137條參照),因此,未經過上述程序便成立營業的保險公司,都算是「地下保險公司」,易言之,外國保險公司雖已在其本國合法設立,即使在本國名氣再大,但如未經我國主管機關(即財政部)核准,並依法定程序成立,仍不得在我國境內營業,並不因為其已在本國合法設立而有所不同。
    依法律規定,對於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經營保險業務之地下保險公司,主管機關應勒令停業,並得處負責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以示制裁(保險法第166條參照),如果該地下保險公司是外國公司,則一旦發生理賠糾紛,還必須向該外國法院提起訴訟,費時又費事,而且對於有關保險契約條款的解釋,均依該國之法令及慣例,在保戶對外國保險法令及慣例均缺乏了解的情況下,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投保未經核准註冊之外國保險公司,則負責替該公司推銷業務的國內保險代理公司或企業,是否確實獲得該外國保險公司的授權?或所交的保費能否真正繳至該外國保險公司手中,均因缺乏主管機關監督,保戶均難以掌握,是以,即使保費較少,亦不宜投保,否則如該公司在國外亦屬地下保險公司,或財務不健全,就容易血本無歸,反而得不到保障。
    財政部於八十一年十月成立申訴科,專門接受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於發生保險糾紛時之申訴,地下保單之保戶即排除於申訴科之受理範圍,且如類似死亡率改善而有之「死差益回饋辦法」或紅利分配,保單貸款利息、貸借金額等規定,地下保單之保戶亦無從獲得同樣之待遇及保障。
    又「境外保單」日後之理賠金,並不能享有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之免稅優惠,且所繳保費亦不能充作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因此,在購買境外保單前,宜多深思。

讓痛風離你越來越遠!
   
痛風是一種嘌呤代謝紊亂所引起的疾病,發病時間最常在夜晚,好發部位是在雙腳拇指的根部關節、腳腕、膝蓋、手肘、手指關節……等,會紅腫發熱,即使靜坐不動,都會產生劇痛,讓人欲哭無淚。
    什麼是「嘌呤」?「嘌呤」常被稱為「普林」,是一種組成人體蛋白質的重要成分,主要來源為食物或由人體內合成。嘌呤分解以後形成尿酸,若是此刻不及時喝大量的水,讓尿酸由腎臟排到尿中,或由腸道排到便中,就會在體內積存過多,導致血液中尿酸值偏高,並進而析出結晶,沈積於腎臟形成結石,若沈澱於關節周圍或皮下,就發生痛風了。
    痛風是一種富貴病,尤其是美食家及酒量大的人最容易發生,因此飲食不當對痛風有直接影響,血液中呈現高尿酸者雖未必皆患痛風,但危機卻旦夕伴隨。故防治痛風,除了消極地避吃高嘌呤食物(例如肉類、豆類)外,更應積極地攝食能改善高尿酸症的飲食,諸如:「青木瓜綠茶湯」有助於降低血中的高尿酸值,宜當日常飲料喝,每日至少喝1,000 c.c.;「檸檬蜜汁」是強鹼飲料,添加寡糖有助於繁殖腸道中有益的雙叉桿茵,使排泄順暢無礙,便可有效改善高尿酸;「高鉀果菜汁」因含鉀豐富,有助於代謝尿酸,宜每日喝一杯500 c.c.不僅有助於改善高尿酸,對整體健康的維護更是功效顯著,抗病力轉強,酸痛逐漸消失。
痛風患者只要每天喝水量(包括各種飲料在內)能夠超過3,000 c.c.,就能日漸擺脫疼痛折磨。
小祕方   
青木瓜綠茶湯
材料:青木瓜一個、綠茶10公克。
作法:
 1.取未成熟的青木瓜一個、洗淨去子,不削皮切成薄片。
 2.青木瓜片與綠茶10公克放入鍋內,加水1,200 c.c.,大火滾後,小火再煮40公鐘,濾渣後即可飲用。

高鉀果菜汁
材料:胡蘿蔔一條、大芹菜兩片、蘋果一個。
作法:
 1.蘋果削皮切塊、胡蘿蔔洗淨後切成條。
 2.將蘋果塊、胡蘿蔔條、大芹菜等一起用分離式榨汁機榨出原汁,即可趁鮮飲用。

檸檬蜜汁
材料:檸檬一粒、寡糖30c.c.。
作法:
 1.檸檬洗後榨出原汁。
 2.檸檬汁與寡糖30c.c.以冷開水500c.c.調和,即可飲用。

備註:若用礦泉水代替冷開水,效果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