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期 2006-11-15
內容:

發 行 人 :吳榮昌律師            總 編 輯:林士傑 律師

編輯委員:吳榮昌律師、林基豐律師、林士傑律師、陳世川律師

執行編輯:蔡逸軒、陳茂興、徐慈霜、洪麗

發 行 所  :秉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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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2006年11月15日出刊(西元2001年5月15日創刊)

您有參加合會嗎? 是否為它健康檢查! 安全健康嗎?

    合會是東方國家獨有的平民金融制度,亦被列為現代投資理財之工具。

         合會者,俗稱互助會、民間亦有稱吃會會仔,是東方國度獨特的平民金融遊戲,為歐陸國家所沒有,屬台灣本土性產物,在法律實務上暨學者之通稱-「無名契約」(專有名詞解釋如法律辭典附後) 即非典型契約之代表。蓋我國民間常以合會作為儲蓄投資獲利,或為幫助會首籌集資金,以及會員為將來不時之需預籌小額資金的理財方式,兼具賺取利息及籌措資金的雙重功能,獲利高、免課稅、不必提供擔保品,但也有或多或少之風險,亦被國人列為現代投資理財之工具。

         然合會好處多多,缺點僅有風險一項亦是其致命傷,也就是俗稱「倒會」,故風險管控當然是參與合會為會員者最須考量的事。否則,一旦倒會活會會員的您便血本無歸而徒呼無奈,尤在追討會款所衍生繁複之法律問題,更令人為扼腕、氣結。政府有鑒於此,於民國88年始將合會訂入民法第二編債篇「合會」專節-即民法第709條之一至同條之九,經公布一年後於8955日施行,自此以後,便結束「無名契約」混沌不明的時代。從而確立了「合會」既係以標取合會金為目的,故會首與會員間會員與會員間,皆因參加該合會而互有契約關係存在彼等間之權利義務因而明確化稱為「有名契約」。也就是對活會會員較有保障,不因會首倒會失聯,便追償無門,仍可向死會會員要求給付會款,該給付義務便依法有據了。

         參與;但若會首一旦倒會又失聯時,上揭事項便瞬間益顯重要都是追索會款之依據;習慣上民間合會多訂有會單,但形式不一,多惹紛爭,故民法增訂合會條文乃規定應訂立會單,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 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 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 起會日期。        

   五 標會期日。

   六 標會方法。      

   七 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請就以下之事項逐一檢查您的會單及對所參加之合會做健康檢查吧!

        假若,讀者的您,縱已加入合會且已交付首期或之後若干期會款,依法該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但若無訂立該合會會單或雖訂有會單而其應記載之事項有欠缺、不實者,譬如:會員係代名並非真實姓名會員是虛構-,如發生會首倒會時,活會會員欲對死會會員行使其給付之義務便生有困難;故筆者建議,若遇有其情事宜要求該會首補正會單使之完整正確,以維合會之健康性,確保活會會員之權益。其次

  一、會首及會員都是自然人嗎? 若是公司法人依法就不合了,宜更正為該自然人。

  二、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若是,依法也不合,宜請會首將其會員之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以減

           少倒會風險。

  三、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若有前述之情事

           則宜要求會首調整之。

  四、各會員是否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若是,即表示該合會是健康的。

  五、會首須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標會後三日)之翌日前交付於得標會員。若是,即

           表示該合會屬很健康者。

會首的責任重大,其權利、義務如下:

  一、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但得請求附加逾期利息(會單未為約定,得依法定利息年利率

           5%計之)

  二、會首依規定負收取會款責任,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

           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則不在此限。

  三、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四、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

           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合會之一般規定:

  一、合會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

           執一份。

  二、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

  三、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

  四、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他人。

  五、已得標會員依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

           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當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倒會)時,該怎麼辦?

  一、此時,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諸如收取會款,交付會款、對會首、已得標

           未繳會款會員之法律訴追等等(有關於循法律途徑追償會款諸問題於下期再續)

  二、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依其約

           定。

法律辭典 §

無名契約

         如我國民間雖流行有合會,是一種傳統性的經濟互助行為,除了以金錢以外,過去也曾用稻谷為標的來組成合會。但我國立民法是引襲德國、日本,在民國1955日施行的民法並未將之納入明定;因此,合會當事人如因發生糾紛訴請法院裁判,法官審理咸認當事人間僅是會首和會員之間所成立的一種「無名契約」,僅能依據相關的法理來判決。至於會員和會員之間則被認定沒有契約關係,致當會首倒會「落跑」,那應支付會款而不繳的會員,若昧著良心不繳,活會會員則沒理由要他們繳錢。除非,懂得法律的人費下工夫輾轉尋得適法之法律關係,說服法官而獲判給,否則一般人便不易辦到的,這即是「無名契約」最大之缺點。

       「無名契約」之相對詞為「有名契約」按法律實務暨學者之通說:係指譬如合會嗣經增訂於民法債編內,並於民國8955日施行,用以規範之前所沒有規定的民間合會之相關法律問題,使之合會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與法律關係臻於明確,依法有據。因此,合會便與旅遊、人事保證攜手同期登上「有名契約」之林與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出版、委任、經理人及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承攬運送、合夥、隱名合夥、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終身定期金、和解、保證等同列於民法債編中,成為簡稱「債各27種」之一易言之,若當合會成立,或雖僅訂有合會會單,而無其他之約定事項,事後若遇有爭議時,便有民法「合會」專節之優先適用,例如:會單未明載會員須於何時繳交當期會款,查「合會」專節,即民法第709條之71項規定:「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可按。因之,便容易釐清彼此間之各權利與義務。這便是「有名契約」的最大之好


與您息息相關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了!(接續上22期)
     且自今(95)71日起部分施行,茲將重點摘述如下:
參、提昇安全規範,以保護用路人安全:

    1、增訂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之處罰。另明定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

          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領用牌照行駛道路之車輛沒入之。(第12條)

    2、汽車頭燈修正納入電系統之重要設備,並對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

          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加重處罰;另為杜絕不當

          之汽車設備變更,影響行車安全,對累犯者,執行吊扣、吊銷牌照之處罰。(第18條)

    3、汽車駕駛人違規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無正當理由,經再通知仍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經處以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於其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6

           個月再發給。(24條)

    4、增訂載重車逃避過磅處罰規定。(第29條之2

    5、加重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位規定安置於安全椅及單獨留置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於車內之處罰;

           並明定幼童為年齡在4歲且體重在18公斤以下之兒童。(第31條、增訂第31條之2)。

    6、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其駕

           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加重所有人或駕駛人之處罰;另規範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汽車行駛

           規定條文者,仍依各該條規定處罰。(第32條)

    7、明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如電動休閒車、

           電動滑板車、沙灘摩托車等),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之處罰規定;另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

           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應視為行人活動

           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增訂第32條之1

    8、快速公路比照高速公路納入管制,並依危害交通之嚴重性分級處罰。另明定該等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

           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導致堵塞車道者,加重處罰。(第33條)

    9、加重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處罰。(第42條)

  10、增訂汽車所有人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車輛之處罰。(第57條)

  11、增訂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之處罰規定。(83條)

  12、加重對疏縱牽繫禽、畜、動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之處罰規定。(84條)

  13、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未保持安全距離之情形,其違規

           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受違規舉發應相距之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

           之限制。(第85條之1

淺談偏見 - 所付出之代價幾何?
       韓非子寓言:「宋國有位富人,一天大雨把他家的牆淋壞了。他兒子說:不修好,一定會有人來偷竊。鄰居家的一位老人也這樣說,晚上富人家果然丟失了很多東西,富人覺得他的兒子很聰明,且懷疑是鄰居老人家偷的。」讀者的您會同意富人的想法嗎?若不然,試問有何意見?就筆者之管見,應須有以下之思考與求證,以免失之以感情上的親疏遠近而扭曲事實,最後付出其無謂且不可估量之代價。

         首先,吾人會認定富人家牆壞丟東西都是確定之事實,至於東西丟失,尚不因鄰居老人曾說過:「牆不修會丟東西」或因他是位窮人家,富人便遽而親兒子遠鄰居直接懷疑丟失東西是鄰居家的老人所偷;除非有直接之跡證來證明富人家失竊東西是鄰家老人所偷,否則,便冤枉這位熱心、善良的鄰居老人了。

         而富人之懷疑,若為老人所知悉,即便那善心鄰居老人因故不願或不敢向富人正面澄清或表示抗議,彼此間之和睦關係恐怕也會因之丕變,釀致自此之後鄰居老人再也不願不敢關心鄰居異常之事。然富人袛圖一時為宣揚自家兒子之聰明而指鹿為馬,恐怕難以抵擋事實真相大白時,富人之德行、人格便因之引起質疑爭議,折損聲望,而動搖其在鄉之地位,甚至淪為父子騎馬進城之窘境,這些恐為富人當初之始料不及,凡事皆始於起心動念,務求純正客觀,尤其在上位者,動見觀瞻其律己、慎獨工夫更不可輕易偏廢,否則,用人認事祇問感情之親疏,不問事實真相,便容易失之毫厘謬之千里,事關團隊、個人之榮枯興衰,故不可不慎。

         承上富人的東西丟失不必然是鄰居老人所為,亦有可能是富人親為,或唆使佣人為之,抑或富人兒子親為,當然亦有可能是另有其人;除非有事實足以證明是誰所偷。若是富人僅為宣揚自己兒子之聰明,而藉機用以掩耳盜鈴之手法來促成,雖可急速收得短期的一時效果;但事實只有一個,丟失的東西總不會憑空在地球消失,終有一天重現天下;屆時,富人便須為圓謊,再須編織一百個謊話來圓謊,左支右黜,前後矛盾,而富人人格因之倍受挑戰與考驗,而付出不可估量之代價了。

         假若富人自導自演或父子搭檔演出,可能即收一定奇效,但事後勢必難免須受檢驗與公評,重點是富人兒子倘若以此便誤認人間可以任意說謊欺人,或誤認造謊才能致富、可維持其長久之富有,這便是由此種下日後人格貶損、家道中落之致因。因之古有明訓:「富不過三代」。撰文者:陳茂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