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期 2007-05-15
內容:

發 行 人  :吳榮昌律師            總 編 輯:林士傑 律師

編輯委員:吳榮昌律師、林基豐律師、林士傑律師、陳世川律師

執行編輯:蔡逸軒、陳茂興、洪麗君、徐慈霜

發 行 所  :秉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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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2007年5月15日出刊(西元2001年5月15日創刊

法律為什麼要有時效規定? 又時效消滅的效力為何?

         時效對誰有利呢? 當事人如何行使時效消滅抗辯權呢?
        時間是法律的重要因素,法律若無時間之因素,便無由成立,無由構成,故任何法律皆有時效的問題,基於對法律安定性的尊重---等便有
時效消滅之設立;又何謂法律時效時效消滅(專有名詞解釋如法律辭典附後)。現茲就與讀友比較息息相關法律之時效規定羅列如下:
       壹、在票據法方面:
(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
  一、匯票、本票部分:

    1
、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3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二、支票部分:

    1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3
、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貳、行政罰法方面:

  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違規)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

  二、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

  三、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
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
  四、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法
           第27條規定)
  五、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
           起算(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

       參、在行政程序法方面:

  一、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
           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行政程序法131 規定)
  二、行政處分(即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地位之
           組 織。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
           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行政程序法132 規定)

  三、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行政程序法
           133 規定)

  四、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
           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行政程序法134 規定)

       肆、在民法方面:

  一、不動產經一定時間取得之登記請求權事由:

    1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769)
    2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
          有人(770)

   3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768)
  二、一般消滅時效期間為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125)
  三、經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之請求權事由:

    1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民126)
   
2、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
           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137)
        
經五年間除斥期間而消滅事由:

    1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 押權
           者,其抵押權消滅(880)

    2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
          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88115)

  四、經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之請求權事由:

          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三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717)
        備註:
民法尚有經二年、一年、六月、二月、一月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之請求權事由、消滅時效如何起
                         算、中斷---等等,限篇幅因素於下(26)期再續。

◎§ 法律辭典 § 【法律時效與時效消滅】
         法律時效者:
一定時間的經過就可取得權利,一定時間的經過使得已取得的權利消滅。質言之,時效並非依照法律而自然產生的,仍須受益人明確表示受利益的意思,才能成立。
         時效制度之立法考量為:1、法律安定性的尊重,交易秩序的維持。2、不保護權利睡眠的人。3、證據的散失。而
時效消滅係指因權利不行使所造成之無權利狀態,繼續達一定之期間,而發生請求權消滅結果之法律事實。若以白話來說-例如欠我錢15年不還,我也沒跟你要就算時效消滅了~但是我請求權並不消滅...只是你在請求法院判給時可以行使抗辯權! 可是如果你不知道行使抗辯權,卻因而還我錢~嗣後,你不可以時效消滅為由抗辯,而要我再將錢退還給你哦!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民國 96 03 28 ()布囉!

        未來有關智慧財產訴訟事件,將由智慧財產法院專業法院統一審理了!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國家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特制定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俾利依法設立智慧財產法院專業法院審理有關智慧財產訴訟事件。
         查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2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依法掌理關於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審判事務。因此,可免除因智慧財產訴訟事件之個案性質,須分別向民事、刑事法庭及行政訴訟法院訴訟追償,費時耗力、不專業之困境。
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
           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
           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
           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
           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智慧財產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智慧財產法院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
         智慧財產法院審判案件,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及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民事、刑事第二審上訴、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通常程序,以法官三人合議審判之。
         智慧財產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置技術審查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技術審查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
         司法院得借調具有智慧財產專業知識或技術之人員,充任技術審查官;其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
  一、擔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或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
           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
           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二、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六年以上、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三年以上
           或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六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者。
         前項第一款技術審查官資格,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及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第一項技術審查官之年資。


人生的福氣是什麼?   到那裏找呢 ?

福氣的人,以感恩過日子,過著看似平凡而是真幸福的人生。
         親愛的讀友,如果您每天醒來發現自己還能呼吸、起床,便是件值得喜悅的事兒!此時的您,就比起與您同年齡或年齡還小,且已離開人世的人更有福氣了。尤其從來沒有經歷過戰爭的洗練、未曾被囚禁而孤寂過、遭受精神折磨痛苦過和忍饑挨餓折難……的您,您已屬於世界上好過的5億人之列了。
         如果,您銀行存摺仍存有存款,錢包裡尚有現金,這要恭禧您! 您已是身居於世界上最富有8%之林!如果您的雙親仍然健在,也沒有分居或離婚,您更屬於全球稀少族群的一員了。如果,您平時就抬頭挺胸,臉上帶著笑容,內心充滿感恩的心情,您便是真正幸福的人了----因為世界上大部分的人都有條件這樣做,但是他們卻沒有。
         如果您能握著一個人的手,而擁抱他,或者在他的肩膀上輕拍一下、或者見聞有善舉之事能及時加予讚美……這時您,便是飽有福氣的人──因為您的作為,已經等同於上帝才能做的事。

         親愛的,如果您能讀到本段文字,那麼您更是擁有了多一倍的福氣,因為,您比20億不能閱讀的人來得幸福多嗎?看到這裡,您又能暫且擱下下一件要做的事,比平時閱讀而更用心的思慮上揭諸事,且發現自己可以擁有也能做到,便會對自己說一句話:「哇!原來我是這麼福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