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期 2007-11-15
內容:

發 行 人:吳榮昌律師            總 編 輯:陳世川 律師

編輯委員:吳榮昌律師、林基豐律師、陳世川律師

執行編輯:林佳妙、王柏興、陳茂興、洪麗君、徐慈霜

發 行 所:秉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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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2007年11月15日出刊(西元2001515創刊)



法律為什麼要有時效規定? 又時效消滅的效力為何?(續上第26期第一版)

七、經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之請求權事由: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142)
2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143)
3
、旅遊專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
      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514-12)

4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6012)

5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623)

6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
      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666)

7
、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有遺失、被盜或滅失而通知於發行人者,如於法定關於定期給付
      之時效期間屆滿前,未有提示,為通知之持有人得向發行人請求給付該證券所記載之利息、年金或應分
      配之利益。但自時效期間屆滿後,經過一年者,其請求權消滅。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
      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情事,告知該第三人,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
      為確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727)

8
、前條(即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963)

八、經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之請求權事由:

1、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
      內,其時效不完成
(138-3)
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
      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141)

3、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466條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
      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之賠償請求權、第469條所定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
      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之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
      而消滅。其期間於貸與人,自受借用物返還時起算。於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473)

4、依第606條旅店或供住宿場所、607條飲食店浴堂或其相類場所、第608條貴重物品之責任之規定所生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客人離去場所後經過六個月者亦
      同(611)

九、經二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之請求權事由:

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競業禁止)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其請求權,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563)十、經一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之請求權事由: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138-2)

(
註:消滅時效如何起算、中斷---等等,於下期再續)



我國保險法於今年大幅翻修,已陸續生效施行了!

        修正部分遍及各章、節,增訂節名與條文12條,並刪除4個條文,修正41條條文,茲就與要保人、被保
      險人、受益人權益有關者,摘要如下:

      第四章人身保險第一節人壽保險第116有關人壽保險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效果與後續恢復效力、或終止契約之權利義務增訂規定如下:
一、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
        效力停止。
二、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
        業所交付之。
三、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
      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
      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四、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五、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
      屆滿日。
六、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七、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八、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
        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四章人身保險第一節人壽保險第120有關
保險金額質借部分,就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人應盡書面通知之義務、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法定期限逾期保險契約之停止效力、恢復效力之權利義務明訂於同條第三、四、五項如下:
三、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
(專有名詞解釋如法律辭典附後)之日
        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
        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四、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五、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
至第六項規定(同上粗黑字部
        分)
按本修正條文比較原條文在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保險金額質借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明文律定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各方之權利義務,具體明確化,利於各方依據辦理,具有預防爭議之茲生。
◎§ 法律辭典 § 【保單價值準備金vs責任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事實上與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是一致的,差別只在於計算用之假設值,譬如責任準備金是依較保守之死亡率(目前法定為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百),與較保守之預定利率(目前法定利率為6%,若計算保費所用之預定利率低於6%,則採用計算保費所用之預定利率計算責任準備金)來計算;而保單價值準備金則依該保單實際上計算保費所用之死亡率(目前法定為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九十)與預定利率(依各家保險公司之投資報酬率而定)來計算,責任準備金代表的是財政部保險司用來規定保險公司之保證能清償未來保險金責任之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可視為保戶過去所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於保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金額,此兩種準備金的說法用字不同,其實代表意義是差不多的,唯一最大差別就是金額大小。也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乃依實際計算保費用之假設值作為保單評價之基礎,故舉凡要保人辦理保單貸款、更約、加/減保、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計算保單分紅等皆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而非以責任準備金為計算基礎。
◎ 法律新知 【通訊監察書已改由法院核發於下(12)11日施行!
    對人民通訊權益更具保障,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促成!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會發生什麼樣的結果?

現代人問候語:除了,你好? 不外乎就是你忙嗎? 在忙什麼呀? 我可忙翻啦! 總之將掛在嘴邊,似乎,也成為時尚的口頭禪,究竟為何意? 查閱辭典得知**字,作名詞解釋為- 事多無暇,為形容詞則是- 迫促;另作拆字解,可拆成左便成心亡,意思是無心;也可拆為上字,意思是忽略,忘記該做的事。
         我也曾站在高樓處鳥瞰自由路,路上南來北往車輛總是呼嘯疾駛,試問開車人們為何那般的急? ! 原來他們為賺錢、為爭名利而忙。因而,個個得不可開交,但也經常忙中出錯,而付出更大的代價;易言之,繁的人容易心亡便生,致任事無法細心思慮與專注,而容易發生錯誤,例如:有人會因忙而忽略與親友連繫,錯失友情疏離了親情;開車著趕路,疏於注意而肇生車禍;考生在急中欠思慮,搞錯題意痛失分數;心時巧遇詐騙電話,因而上當失金;忙中易失愛心,致對家人行使暴力;也容易頓失耐心,而失禮開罪於客戶、部屬、上司、至親好友;甚或在急時,錯簽不利益之契約、或疏於思辨導致投資失敗;長期的心亡無心者,不知覺中誤信不實廣告、政治巧語,助漲虛偽與假言之猖狂,啃食著你我暨子孫們的生存空間。
         再者,固然可排除無聊與寂寞,但也它的殺傷力亦不容輕忽,比方說:因事而,戮力以赴,便在不知覺下廢寢忘食,此時,便隱然地侵襲你我的健康、心靈。最後,當你我警覺時,大多為時已晚,甚或無法挽回;所以,忙裏偷閒,也就有其必要哦! 建議您,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即使,再也要抽出一些時間來做休憩養息、沉澱心靈,唯有如此,才能保持清明的思緒,方不致顧此失彼,而得不償失。

         所以,得與失之間須以理智抉擇;然,的得宜,方是淨得,才算是得有代價;否則,便是瞎忙白忙、或幫倒忙;所以,而不而不,才無偏執,方稱得上是智慧之人,且不會將作為失敗的藉口,「忙」儼然成為現代人必修的一門功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