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聲請十二種不同內容之保護令,包括:
1.禁止傷害令。
2.禁止騷擾令。
3.命加害人遷出住居所及禁止處分不動產令。
4.命加害人遠離一定住居所令。
5.定汽、機車或其他生活、職業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並交付。
6.對子女定暫時狀態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令及命交付子女。
7.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及子女之扶養費用。
9.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失等費用。
10.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劃,即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
11.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12.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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