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期 2001-11-15
內容:

發 行 人:吳榮昌律師            總 編 輯:王世勳律師
編輯委員:王世勳律師、楊心怡律師
執行編輯:王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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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2001年 11月15日出刊(西元2001年5月15日創刊)


簡介「包二奶」涉及大陸新婚姻法及刑法之法律規定
    爭論多時,引起大陸各界廣泛關注的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4月28日在北京舉行的中共九屆人大常委會二十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按照這項新法的規定,今後在大陸「包二奶」屬禁止之列,要負法律責任;重婚者更須追究其刑事責任。
「包二奶」係指有配偶而與人同居、姘居之事實婚,類似納妾、養細姨之重婚者,大陸人認為事實婚與結婚僅差登記手續而已。
「包二奶」涉及之法律責任如下:
(一)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二)民事責任
  1.
對於非屬重婚之通姦行為,大陸婚姻法雖予禁止,但未見有處罰之規定。
  2.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
    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
    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3.婚姻法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
    提起公訴。」
  4.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台商在台配偶因應之道:
 (一)台商重婚、婚外情、通姦、同居之舉證,請徵信社或狗仔隊收集證據。
 (二)依民事訴訟法規請求判決大陸婚姻無效,並以刑事追訴重婚罪及其他刑責。
 (三)台商在台配偶可以主張新婚姻法第十二條「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
     產權益」之規定,意即「包二奶」或者贈送「二奶」的財物,「二奶」無權擁有,這些財產會被視為原
     配偶間的共同財物。
     因此未來即使「包二奶」者和配偶離婚前將財產轉移,如果查明,也可被追回,是以,對配偶之大陸財
     產可依法據理力爭。
 (四)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增例「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應准予離婚,而依同法第四十六條「因重婚的
     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五)另應注意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同等之繼承權,台商在大陸之財產,不受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規定財產繼承最高二百萬新台幣之限制,台商在大陸所生子女可與台灣之子女共同平
     均繼承。
    法律之增修,是因應社會環境之變遷及需要,整體而言,此次大陸婚姻法之增修,雖非修訂十分完備,但從其大輻度地增修條文,儘量充實內容而言,對其法制制度之完備,實跨進了一大步;兩岸有關婚姻之規定,是各有特色,然因兩岸制度之不同,所衍生之問題仍多,是有賴兩岸人民及政府高度智慧之解決,我們也期待未來兩岸在制定相關法規時,能互相參酌,選擇最適合現今社會之婚姻、家庭制度及符合公平等原則之方向加以修正。

認識「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是一個自古存在、中外皆然的問題,近幾年來,家暴力問題逐漸引起關注,在婦女團體、學者、專家等的努力催生下,我國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終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佈施行,象徵我國對於婦女權益之保障,及促進家庭和諧之建構愈趨成熟。
    家庭暴力雖然泛指於正式及非正式的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如配偶、親子、手足、姻親之間的身體、語言、精神及性虐待、經濟控制與財務破壞。惟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對象僅指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的直、旁系血親及姻親,以及上述成員之未成年子女。不過,由於在所有的虐待關係中,配偶間虐待的比例遠高於其他關係的比例,因此也有將家庭暴力概指為配偶虐待,並且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之後,到法院聲請保護令的亦大多數為婦女。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之規定,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項並參照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可知暫時保護又可分為一般暫時保護令及緊急暫時保護令兩種,所以實際上保護令有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暫時保護令三種。其中緊急暫時保護令之聲請人僅限於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且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再者,聲請人聲請通常保護令時,法院除會審酌是否有家庭暴力的事實外,且尚需認為有必要,始會核發通常保護令。而所謂有必要,係指有繼續遭受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危險。至於聲請人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時,則除應釋明或證明受有加害人為家庭暴力行為外,另應釋明被害人有繼續遭加害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急迫危險;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事實方符合法院審理核發保護令之要件。
    又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且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而暫時保護令亦自核發時起生效,惟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此外,民事保護令之主要功能在於提供家庭暴力受虐者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禁止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然而,家庭暴力發生之地點通常只有加害人與被害人,且以私領域為主,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之證據確實較為難以取得。甚至受虐者在取得驗傷單的過程,常得冒著再被傷害的危險,或受虐者雖順利取得驗傷單,但是醫院對於驗傷診斷書過於簡化的敘述,並無法真實反映受虐者實際遭受傷害的嚴重程度。從而,受虐者應設法取得受虐之有利證據,諸如受虐時之目擊證人、驗傷單或錄音帶等,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向管轄法院提出保護令之聲請,禁止施暴者實施虐待行為,始能早日脫離家庭暴力的陰影,並給予其應得的保障。
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比較表

保護令\項目
審理程序
有效期間
暫時保護令
緊急暫時保護令
法院可選擇不開庭審理逕行核發。
※緊急暫時保護令法院應自受理時起於四小時內核發。
自法院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保護令之聲請時失效。
一般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
原則上法院應開庭審理之。
一年以下;延長之期間亦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保護令
核發內容
暫時保護令
只能聲請通常保護令下列內容之第一種至第六種及第十二種,總計七種不同內容之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
可聲請十二種不同內容之保護令,包括:
 1.禁止傷害令。
 2.禁止騷擾令。
 3.命加害人遷出住居所及禁止處分不動產令。
 4.命加害人遠離一定住居所令。
 5.定汽、機車或其他生活、職業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並交付。
 6.對子女定暫時狀態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令及命交付子女。
 7.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及子女之扶養費用。
 9.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失等費用。
10.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劃,即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
11.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12.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免繳贈與稅有魔法!
    靠自己勞力賺的錢要課所得稅,那「不勞而獲」的財產呢?例如繼承人往往因繼承一大筆財產而繳不起「遺產稅」,反而陷於困境。解決的方法有二條途徑,一是事前將資料提早轉移,如「贈與」;另外一條途徑是投保高額壽險保單,因為有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險給付不必課遺產稅。
    由於夫妻間的贈與不須課贈與稅,如果目前所有財產二千萬元都登記先生的名下,則先生先贈與一半的財產給妻子,將來二老往生所留下遺產,大概就不用繳遺產稅了,因通常遺產超過千萬元以上,才須考慮遺產稅的問題。
    二千萬元的財產好解決,如果金額再龐大一些,比方說四千萬元,則夫妻間先行贈與,雙方各持二千萬元,接下來就要運用免稅額,每年每人贈與他人的財產,有一百萬元不必繳贈與稅。如此,夫妻每年每人各贈與子女一百萬元,五年就轉移財產一千萬元不必繳贈與稅,其間若又遇到子女結婚,夫妻兩人又可以合贈一百萬元不必繳稅,剩下的課稅遺產金額就不多了。
    再舉一例,陳先生想買一棟價值一千萬元的房子給兒子當作結婚禮物,由於兒子退伍後在台北工作二、三年,沒有多少積蓄,連「結婚本」都得靠陳先生「補貼」,所以陳先生狠狠地當「孝子」,讓兒子連房子貸款都免了,您想他應該如何將一千萬元轉給兒子,最節省稅負呢?
    其實,如果陳先生夫妻若分別每年贈與一百萬現金給兒子,則免贈與稅,但是要提早規劃,否則兒子結婚時未累積足夠的金額,仍須貸款。至於最優的作法,則是以夫妻倆的名義先買下房子,然後再逐年分別贈與一百萬價值的公告現值給兒子,屆時「船過水無痕」,不用花一毛錢的贈與稅!
    事實上,如此節省贈與稅的方法也可以運用在保險上。比如說,父母親現在可以每年贈與給小孩一百萬元以內的額度,投保短年期的養老險或是教育年金保險,以強迫儲蓄的方式累積教育經費,以及畢業後的創業基金。這一百萬以內的保險費免繳贈與稅,以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這「三位一體」的投保方式,其所領的保險金免繳所得稅。
    透過人身保險轉移財富給子女,既可節稅,又可使子女獲得經濟上的保障,也是一舉兩得的保險節稅實例。另外,贈與須及早規劃,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所贈與的財產,仍須被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雖然已繳納贈與稅,仍須補差額。

天天吃蔬果向癌症說再見
         東方醫學自古以來就有「醫食同源」這種說法,也就是說,只要以食物(非藥物)就可以達到醫療的效果了。
        
在尚未邁入科學文明的年代,數萬年來,人類生命可說經過天災、人禍而一直延續下來,即可證明我們這些老祖宗,自有其卓越的「生存之道」之智慧。因此「醫食同源」在21世紀的現在,仍具十足價值。從各類文獻及經驗法則中發現蔬果中的纖維素,不僅能抑制腸道對膽固醇的吸收,而且還能合成為不被人體吸收的類固醇物質,加速膽固醇的代謝和排泄,明顯降低血清中膽固醇的含量。
        
蔬果中的纖維素含量較高,纖維素雖然不是人體所需要的營養素,但纖維素的美容價值,則愈來愈為人們所重視,甚至被譽為「第七營養素」。尤其是生活在壓力繁忙的21世紀,人們特別注重保健,對多樣營養的攝取更為迫切。
因蔬果中的纖維素能刺激胃腸蠕動,加快食物和食糜迅速通過小腸,有效地減少小腸對各種物質的吸收,特別是對脂肪的消化吸收率影響最大,而減少人體脂肪的堆積。營養專家表示攝取富含纖維素的蔬果,既能產生飽腹感,又不影響正常的胰島素釋放,使人體能夠維持正常的生理功能,達到減肥健美之目的。
        
蔬果美容是中醫養生美容中最重要部分,在幾千年的中醫史中,有著悠久的記載。除了用藥物來治療影響美觀的各種疾病外,還運用人們常見的食物,通過食療的方式,來達到美容的目的。
       
這些方法都記載於歷代各種本草、醫學、食療的著作之中。我國第一部藥學專著《神農本草經》所記載的365種藥物,其中有50多種,是具有美容養生功效的蔬果。
現代醫學研究發現,蔬果中主要含有維生素、礦物質、維生素及蛋白質、脂肪、醣類等營養物質。這些營養物質不僅是人體維持生命所必需的營養素,而且還具有良好的美容及抗癌效能。
       
蔬果裡所含的大量鈣、鉀、鈉、鎂等營養元素,在人體血液中,是以碳酸鈣、硫酸鉀等形式存在,可以中和血液中的酸性物質,調節血液和汗腺的代謝功能,加強皮膚的營養,使肌膚滋潤光潔、細膩。所以有人把蔬果稱之為「血液淨化劑」。
       
曾經有專家對一組30~40歲的中年人進行觀察,當給予他們一定量的膽固醇後,發現他們血中膽固醇升高,經糞便排出的主要代謝產物膽汁酸增多。此時,在正常飲食的基礎上,增加20%的纖維素,則他們血液中的膽固醇含量明顯下降,膽汁酸的排出量亦增加了。由此證明,多吃含有豐富纖維素的蔬果,能有效地預防血管硬化,防止冠心病、高血壓的發生和惡化。
        
平時多吃菠菜、薺菜、櫻桃、荔枝、紅棗、豆類、堅果及瓜子類等、富含鋅、銅、鐵、錳等徵量元素的蔬果,就能保持毛髮烏黑光澤和皮膚的紅潤細膩。
徵量元素是美容的重要物質。因為它們參與人體的代謝,所以能使頭髮烏黑、光澤、柔軟、皮膚纖嫩、潤滑細膩,使人煥發青春活力,保持健美的身材。
鐵與銅都是人體造血的重要原料,血液中的血紅蛋白把氧運往全身,而使皮膚呈現微紅色,如果人體缺鐵、銅,會引起貧血,也會使皮膚變得乾燥、臉色變得蒼白或萎黃,甚至浮腫。
販賣青果近一甲子,現年八十七歲的陳老先生身體相當硬朗,沒有任何老人罹患的病症,每天爬山及上、下樓梯皆健步如飛。這樣強健的身體令人羨慕,他分享保健之道在於多吃蔬果。
       
「蔬果類要選莖、葉色澤鮮艷、水分充足、質地堅實、脆嫩;瓜果類則要選表皮光滑、無鄒紋的較為新鮮。其次,還可以用聞、摸、嚐來鑑別原料的新鮮程度。」陳老先生說蔬果必須清洗乾淨,一般要用流動的清水,直接洗去蔬果上的污物。為了清除殘留的農藥,可以將洗淨的蔬果,放在清水內浸泡10~15分鐘,再用流動的清水反覆沖洗。對於菜葉、菜梗上有蟲的蔬菜,用清水往往洗不掉,可以使用淡鹽水浸泡5分鐘,則可以將菜蟲洗掉。
        
如果是自製果菜汁,製作蔬果飲料的原料,最好先用沸水燙一下,不適合燙泡的蔬果,則可以先用濃度5%的淡鹽水浸泡5分鐘,然後再用涼開水清洗幾遍,以確保蔬果的衛生。
       
新鮮蔬果富含多元的營養素,常食用不僅能常保健康更能養顏美容,同時具有抗癌的功能,這是最方便也是最容易的保健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