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期 2008-08-15
內容:

發 行 人  :吳榮昌律師            總編 輯:林佳妙律師

編輯委員:林基豐律師、陳世川律師

執行編輯:陳茂興

發 行 所  :秉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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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2008年8月15日出刊(西元2001年5月15日創刊

禁治產人之名稱與相關配套均大幅度放寬與修正了!修正後稱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兩種,並於981123日起施行。

         我國成年監護制度-「禁治產人」,依現行民法第15條規定:「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原意

  即「禁止管理自己財產」,其行為能力須由其監護人代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

         本次修增案是將成年監護制度,從唯一「禁治產人」選項,增修為「監護宣告之人」與「輔助

  宣告之人」兩種。除保留現行之「禁治產人宣告」並將之名稱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此外另

  增訂「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新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如民法第1091-1113-1條之修正),用於保

  護「因精神障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以符社會 之需求。

 

壹、新修正「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行為效力為何?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行為效力為何?

         新修訂之「監護宣告」是指新修正民法第十五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而「受

  監護宣告之人」其權利、義務等同於現行法之「禁治產人」,即現行民法第15條規定:「禁治產人

  ,無行為能力」,其為法律行為之效力,依民法第75條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

  效。 」,故「受監護宣告之人」是無行為能力之人,其所為之法律行為皆屬無效,須由其監護人

 意思表示及代受意思表示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行為效力為何?

                               § 法律辭典 §

                         【受輔助宣告之人與行為效力】

         新增訂民法第151條及第152條規定之「輔助宣告」,是屬成年監護制度之一種,係針對已

 成年之人,但患有重(或輕)度之聽障、視障、智障—者,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為保障其權益,援引民法第

  13條第二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之法理而增訂;以填補尚不足構成「

  監護宣告」程度者,而仍有必要加以保護之人,使之有「輔助宣告」可資適用,而達到保障其權益

  之目的。

 

 ()、援引民法限制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效果

         新增訂民法第152條第一項後段但書明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

  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須經輔助人同意。換言之「受輔助宣告之人」於純獲法律上利益

  (如受無償贈與-收受紅包、贈款、贈品—等)、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其法律行為毋須經輔助人事前

  同意,或事後承認即屬有效,以便利社會交易之進行。

 

 ()保護事項採取正面列舉方式,具體明確,容易辨認:

         本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保護事項,係採取正面列舉式,如新增訂民法第15-2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六款規定:如限制擔任「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等26法定保護事項及新增

  訂民法第15-2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法院裁定保護事項(以下統一簡稱為保護事項)

 

 ()、明定保護事項行為時,則須經輔助人同意承認方為有效:

         新增訂民法第15-2條第二項明定受輔助宣告之人保護事項之行為時,則須經輔助人事前

  ,方為有效,否則受輔助宣告之人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民法第78條明定),所訂立之契約,須經

  輔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規定)

 

 ()、明定例外規定授予受輔助宣告之人有救濟之管道用於保護利益:

         新增訂民法第15-2條第四項明定「應經輔助人之同意之行為(保護事項),無損害受輔助宣告

  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本例外規定

  有別於民法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規定,賦予受輔助宣告之人輔助人意見不一時得逕行聲請

  法院許可後為之之救濟管道,用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益。

 

 ()、新修訂民法第15-2條規定如下: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

  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1、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為訴訟行為。

     4、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85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

  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貳、本成年監護制度修正案施行後,交易如何因應:

一、日常小額交易不受修正案之影響:

         於新增訂民法第15-2條第一項後段明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

  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意即「受輔助宣告之人」於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之小額交易

  之律行為毋須經輔助人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即為有效,故本成年監護制度修正案施行後,仍

  不影響社會小額交易之進行。

 

二、於重大案件交易之前應辨明相對人之行為能力:

         本民法修正案將於今(98)1123日起施行,對社會重大交易安全將邁進另一新的里程埤,亦

  為交易市場注入新的註解,交易人於進行重大案件交易,例如:於土地、房屋、汽車或其他重要財 

  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等時。則須事先確認交易對象之行為能力,亦即須辨明

  交易對象是否屬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或「無行為

  能力之人」,尤於簽約、交易、收受定金時,宜請對造出示身分證明。若屬「受監護宣告之人」或 

「無行為能力之人」,便不能與之交易,縱然成交亦屬無效。

三、與受輔助宣告之人間之交易法律行為,如何使之轉換為有效:

         重大案件交易之相對人若屬受輔助宣告之人,則須經輔助人之同意,亦即須附有其輔助人簽署

  之同意書方有保障。假若成交、簽約之後才發現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使該契約之效力由未

  定轉為有效,則須依民法第80條明定:「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

  (輔佐人),確答是否承認。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輔佐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四、受輔助宣告之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為有效

         查民法第83條明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

  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按新增訂民法第152條第二項明定:「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

  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故受輔助宣告之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

  或得輔助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立法目的在保護善意之交易相對人權益,以維社會交易

  秩序。

五、受輔助宣告之人輔助人同意可任營業之負責人,其行為是有效:

      查民法第85條明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

  業,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

  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按新增訂民法第152條第三項明定:「第85條規定,於輔助人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意即受輔助宣告之人經其輔助人同意擔任獨

  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時,關於其營業行為是有效的。但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

  助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惟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以確保社會交易安全。例如:受輔助宣告

  之人輔助人同意擔任便利商店之負責人,在營業所從事之行為是具有行為能力,輔助人不能以經

  營不善為由撤銷同意,而使受輔助宣告之人不負支付進貨款項之責。



定期健檢 別讓猝死上身

        醫師建議,年逾50歲,工作忙碌又有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等代謝症候群者,應定期接受檢

   。

          準內政部長廖風德猝死,令人惴惴不安,聞心臟病色變。根據統計,心臟病患有六成被猝死奪

   去生命,絕大多數都是因為急性心肌梗塞,由於心肌梗塞症狀非常不典型,有人只是頭暈、心跳加

   快或腸胃 不適,卻在瞬間失去寶貴的性命。醫界呼籲,高危險群須透過定期檢查,讓猝死找上你

  

心肌梗塞 如不定時炸彈

    新光醫院內科加護病房主任洪惠風表示,大部分的猝死來得突然,八、九成都是因急性心肌梗塞及惡

  性心律不整,可能是在睡眠中、休息中或是輕度運動或活動中,突然心跳驟停而猝死,也可能在劇烈運動

  、精神壓力、情緒激躁、暴飲暴食、過度勞累、過冷過熱等情況下,突發死亡。台北榮民總醫院心臟內科

  冠狀動脈加護病室主任潘如濱指出,部分冠心病猝死者在死亡前,會出現喘、氣促、胸悶、心律不整、全

  身不適、頭暈、冒冷汗等徵兆,但很多病人卻沒有任何典型徵兆,有人是胃食道逆流、消化不良、心悸,

  幸運的人甚至昏倒睡了一下又醒過來;他形容心肌梗塞是「不定時炸彈」,不發則已,一發作就完了。

 

心因性猝死 也會遺傳

     台大醫院心臟內科醫師賴凌平曾在台灣醫學會年會報告「猝死也會遺傳」,遺傳性心因性猝死屬於顯

  性遺傳,如果爸媽帶有基因異常,遺傳給下一代的機率將是50%;家族成員中曾有人昏倒或猝死,或曾

  有不明原因昏倒者,應由心臟科醫師評估心電圖,或進行相關檢測,以預防猝死。 洪惠風形容,心肌

  梗塞就像土石流,血管就是公路,心肌梗塞的發生關鍵在於血管壁,因為水土保持做得不好,血管壁上

  的粥塊破裂產生血塊,一旦堵住血管,就會引起心肌梗塞。 洪惠風說,年齡老化、遺傳不佳、三高(

  血壓、血脂、血糖)、肥胖、吸菸、欠缺運動是心血管疾病的主要危險因子,除了年齡、遺傳無法改變

  ,民眾可從控制三高、規則運動、戒菸、減肥來發揮預防功效。

       

提供您幾個省電的小方法

     選用省電燈泡、電子式安定器,或三波長日光燈管及螢光式複金屬燈等新產品,並貼有經濟部

  能源局認可核發節能標章的家電產品。請參考經濟部能源局官網 www.energylabel.org.tw

           尤於使用除濕機時利用其熱風將衣物烘乾! 除濕機集水盒內的水還可以拿來澆花、拖地板,

    沖馬桶----等。

           電冰箱避免放置在陽光直射處或是靠近爐灶等熱源,宜擺置在通風良好的位置,冰箱背面離牆

    壁至少10公分,上面及側面至少保持30公分的空間,使冷凝器提高散熱效果,冰箱內不要塞

    滿食物,以免阻礙冷氣之流通。

           冷氣宜搭配電風扇使用可使室內冷氣分布較為均勻增加冷效,隨時拔掉待機電器的插頭。電腦

    —等長時間不使用的電器設備應切掉電源拔離插頭,以防止不必要的耗

 

省水的方法---

     餐後的碗、盤、筷可利用水果皮屑、餐巾紙擦拭去油,再以自來水清洗,可省去清潔劑及不少

  用水。

     洗澡時採淋浴式可省不少的用水。

     在馬桶的水箱內放個裝滿水寶特瓶,也可省水。

     洗衣,洗菜的餘水可利用於拖地板,沖馬桶----等。

     大家多多努力節約能源,一來可積沙成塔,又可以保護地球。

 

王建民致勝的訣竅!

     王建民接受記者採訪比賽的心得說:「站在投手丘上,我只看到捕手與投者。」哇!多麼的簡

  單又富禪意的話。王建民又說,他喜歡「靜」。各位想想看在那萬人喧嘩、人聲鼎沸的球場上,

 般人都可嚇壞了,可是在王建民的耳中,是「聽不到任何聲音」。唯有如此才能「專注」,亦

  是成功的訣竅,看倌的您以為呢?

     沒錯! 每次觀賞王建民出賽主投時,的確是「靜」-「靜」-「又靜」的感覺,比起任一投手

 止都來得俐落、冷靜、舒暢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