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期 2002-11-15
內容:

 

發 行 人:吳榮昌律師            總 編 輯:林士傑律師
編輯委員:吳榮昌律師、林士傑律師、林基豐律師、楊心怡律師
執行編輯:王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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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2002年 11 月15日出刊(西元2001年5月15日創刊)


勞基法與勞保有關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醫療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 醫療期間屆滿三年仍未
           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
           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殘廢補償: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
           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最高60個月)。
  四、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
           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勞基法與勞保職災賠償比較法:

 
勞    基    法
勞    保
醫療給付
必需之醫療費用
免費醫療
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津貼
第一年原有工資之100%
第二年原有工資之100%
第一年投保薪資之70%
第二年投保薪資之50%
二年後仍未痊癒但不合殘廢標準
40個月平均工資
殘廢給付
1.5月~60個月平均工資
1.5月~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死亡給付
45個月平均工資
45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例:勞工平均工資45000元 勞保投保薪資22800

 
勞基法
勞保
差額
醫療補償
必需之醫療費用
免費醫療
視情形
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津貼
第一年540,000
                1,080,000
第二年540,000
第一年191,520
                 328,320
第二年136,800
751,680
二年後仍未痊癒但不合殘廢標準
1,800,000
0
1,800,000
殘廢給付
以給付最高60個月為例
以給付最高
1332000
死亡給付
2,025,000
1,026,000
999000
§ 法律辭典 § 【非訟事件】
     
按非訟事件乃國家為保護人民私法上之權益,干預私權關係之創設、變更、消滅而為必要之預防,以免日後發生危害者。其與民事訴訟事件,均涉及私權之範疇,故兩者有相當之關聯性。因此,訴訟上之擔保、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等事項,雖規定於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然其本質並無訟爭性,其處分均以裁定為之,其置於民事訴訟法內,僅屬立法之便宜措施。然而,非訟事件不限於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範圍,蓋非訟事件涵蓋範圍甚廣,依據其涵蓋之事件而分,有廣義、狹義及最狹義之分。廣義之非訟事件,應包括行政機關處理有關私權之非訟事件。而狹義之非訟事件則指法院處理無爭訟性質之事件,其適用之法律,包括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提存法及公證法等。依據非訟事件法之分類,分為民事非訟事件及商事非訟事件。

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業已提高徵收數額
   
    台灣高等法院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廿五日發布修正「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並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上開標準修正後,已將民事訴訟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裁判費調高為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的百分之一點一,而上訴二、三審的裁判費也調高為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的百分之一點六五,其他非因財產權起訴及非訟事件等之各項費用亦均提高,故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欲提起民事訴訟,計算裁判費時應加注意,爰將修正後之標準制表如後,以供參考:
(一) 民事訴訟費用法部分:

規定條文
原訂徵收額數(銀元)
核定加徵額數
備註
第二條
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訴訟標的之金額以銀兩、銅幣計算者,按政府主管機關所定比率折合國幣;以黃金或外國貨幣計算者,按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指定銀行核定之牌價折合國幣
,無牌價者,按其應有價值,折合國幣。
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依照同法第廿九條第一項規定擬定。
第十六條第一項
民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四十元。
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五。
同右。
第十八條
民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
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
同右。
第二十條
民事抗告,徵收裁判費十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五。
依照同法第廿九條第二項規定酌定。
第廿一條但書
(一)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     聲請公示送達。
(三)     聲請回復原狀。
(四)     聲請證據保全。
(五)     聲請發支付命令。
(六)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
(七)     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各徵收裁判費十元。
均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五。
 
第廿四條
抄錄費,每百字徵收一元。
提高五倍。
同右。
第廿五條
翻譯費,每百字徵收一元至二元。
提高十倍。
(一)     同右。
(二)     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所列金額酌定。
第廿七條第一項
證人到庭費,每次二元以上十元以下。鑑定人、通譯到庭費每次三元以上十五元以下。
提高概為十倍。
(一)     依照同法第廿九條第二項酌定。
(二)     參照「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業件證人鑑日日旅賣支給要點」比照委任人員膳雜費不分證人、鑑定人、通譯日費均為新台幣五百元酌定。
第廿七條第二項
證人、鑑定人、通譯每日滯留費三元以上十五元以下。
提高概為十倍。
同右。


(二)非訟事件法部分

 

規定條文
原訂徵收額數(銀元)
核定加徵額數
備註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變更登記,重為登記或廢止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三十元。
均各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五。
依照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於非訟事件費用之徵收。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
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三十元。
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五。
同右。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
法人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或清算終結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三十元。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十五元。
前段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五,後段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四。
同右。
第一百零五條
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十元,再抗告者亦同。
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五。
同右。
第一百零六條
請求交付法人登記簿、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者,每一謄本徵收費用十元。
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五。
同右。
第一百零七條
(一)     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廿四條第廿五條之抄錄費、翻譯費。
(二)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廿七條之證人、鑑定人、通譯到庭費、滯留費。
(一)     抄錄費提高五倍,翻譯費提高十倍。
(二)     提高概為十倍。
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於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廿四、廿五、二十七條規定抄錄、翻譯、到庭、滯留等費用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廿九條第二項規定。


健康一舉「足」輕重
        腳是人們行走與承重的器官,它與人體的健康有著非常的關係。國外一些學者以為運動腳趾有助於大腦健康。此外,一些科學家還以為腳與上呼吸道粘膜內的毛細血管收縮有關,腳部受涼時,絨毛擺動減慢,抵抗力減弱,因而易患感冒等疾病。
         
1400多年前,腳與全身的關係這個問題就曾被我國古代著名醫學家孫思藐所注意,並提出「腳下暖」的科學見解,以為腳部受寒,勢必影響內臟,引起骨病、男子陽痿、女子行經腰痛等疾病。我國古代養生學家也以為「足健則延年永壽」、「養生先養足」、「飲後百步走」,「睡前一盆湯」(湯即洗腳的熱水)。如果腳不老化,則全身就會遲延老化。偉大的俄羅斯作家托爾斯泰活了80多歲,他曾多次表示:赤腳散步,再以溫水洗腳對他來說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
        
日本曾有一份資料記載,一女青年因車禍致傷,成為「植物人」,八年後死亡時解剖其大腦,發現她大腦重量比常人輕300。專家指出:「這是由於八年來一直沒有給她的雙腳以任何刺激造成的。」國外有一科學家還發現,糖尿病發病率隨著小汽車量的增加而增加。人類從用四腳爬行的文明時代,進入到用雙腳行走方文明時代,直接承擔起身體重量的部位,第一是腳,第二是腰。現代人,由於交通發達,常以車代步,步行機會少了,對足部的刺激也少了,這是心血管病等一系列「文明病」的病因之一。
   
     腳的養護與鍛練對人體健康為什麼會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呢?中醫經絡學家以為,人體許多經絡的路線都起源於腳,尤其是腳腕以下部分,更是全身經絡活動的地方,全身各器官在腳部均有反射區,刺激或鍛練了腳,就能通過經絡給全身器官以積極有益的影響。
腳步鍛練的方法很多:
  1
、步行:
        
這種運動方式不受場地設備等條件限制,美國專家曾做一次調查,結果表明:經常步行的人較少得心臟病,而且
        健康狀況良好,壽命也比較長。
  2
、跑步:
       
特別是慢跑,這是一種適用於個年齡層的人運動的形式。如果在草坪上、房間裡或沙發上則可赤腳進行。國外一
        項 研究報導:練習慢長跑的老年人的最大吸氧量要比一般人高出25~30%。德國一位醫生發現,堅持慢長跑的
        老年人,其心臟大小、功能狀況與不參加鍛練的20歲青年沒有區別。   
  3
、爬樓梯:
      
  這是很適宜現代人的一種運動,每天堅持爬樓梯三層以上,可以增加腰背、腿部肌肉的力量,保持關節靈活,改
        善新陳代謝。一個人喜愛還是厭惡爬樓梯,是測量其心理和心臟健康的標誌。
  4
、步行走:
        
這是近年來興起的一項健身運動,它可增加向後的活動量與調節軀幹俯、仰的不平衡狀態。
  5
、舞蹈:
      
以舞代步,集藝術、娛樂、運動於一身。如果跳舞2小時,就要邁近萬步,行程2千米。從運動量、強度、速度來
       看。它介於步行與慢跑之間,可以鬆馳大腦,消除不安心理,強身健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