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期 2003-02-15
內容:

發 行 人  :吳榮昌律師            總 編 輯:林士傑律師

編輯委員:吳榮昌律師、林士傑律師、林基豐律師、楊心怡律師

執行編輯:鄒佾錚

發 行 所  :秉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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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2003年 2 月15日出刊(西元2001年5月15日創刊

◎戶政事務所將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停止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
       「印鑑登記辦法」因無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印鑑登記辦法」失效後,戶政事務所將不再受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等關作業。而為達行政革新、簡政便民,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得參照替代措施逕向需用印鑑證明之機關洽辦(各機關因應印鑑登記辦法廢止後之替代措施一覽表,可逕向各戶政機關或上網至 HYPERLINK
"https://www.tccg.gov.tw/intro/institution/chun-jen/new/0911118.htm" https://www.tccg.gov.tw/intro/institution/chun-jen/new/0911118.htm
查詢)。如辦理土地登記事項者,得以下列方式替代:
(一)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者,免附登記義務人印鑑證明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公證或認證者,無需印鑑證明
(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並使用該印鑑申辦土地登記
(四)由地政士辦理簽證,取代現行印鑑證明之使用。戶政事務所將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不再受理印鑑登記及核
            
發印鑑證明。(附註:本件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查證戶政事務所據告稱: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暫緩
             廢止,賡續辦理中

【淺談「路霸」】  
 

        前陣子,台北市某經營補習班之女士,為方便其自用小客車停車,在其所經營之補習班樓下放置花盆,以俗稱「路霸」之方式霸佔一樓門口公眾得停車之位置,而不讓他人停車,嗣住在該大樓四樓之鄰居將汽車及機車停放該處,而遭其女士損壞其汽車及機車,嗣經遭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且不得緩刑。判決後不久,各平面及電視某體即就該事件大肆報導,並多以「路霸遭判刑七月,不得緩刑」等文字為其報導之標題。此舉雖再度引發一般民眾對「路霸」問題之討論及重視,而許多執行單位亦在這股「民氣可用」之時機大力對「路霸」加以取諦。然在該個案中,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所示,乃係針對該女士之連續毀損(汽車及機車)行為加以論罪科刑,而非針對「路霸」之行為予以處罰。在上開刑事判決理由中提到:「竟為貪圖自己停車方便,而為一般人所不齒之路霸行為(卷附照片所示,被告將花盆放置一樓門前霸佔該處,且被告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均為被告所自承),已屬不當,」,其中雖有提及行為人為「路霸」之行為,但判決理由中僅稱「不當」。準此,則一般所謂「路霸」之行為是否為不法之行為,抑或僅屬「不當」而非違法,即易使民眾產生法律上之困擾,本文即就「路霸」行為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加以介紹。

        一般我們所稱的「路霸」,乃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使用,而占據供公眾使用通行之道路,並排除他人之使用,而損害大眾對道路之使用權利之行為。在上開定義下之行為,依目前我國之法制制度下,行為人有上開「路霸」之行為,則須負擔行政及刑事上之責任,茲簡要分別說明如下:
  一、行政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對「路霸」行為有施以行政罰之規定。依違法行為態樣之不同,在一般
          道路違法之情形,可處新台幣三百元至二千四百元以下之罰鍰;而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違規時,可處新臺
          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另妨礙交通之物、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
          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而攤棚、攤架得沒入之。又佔用導路之廢棄車輛,經
          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逾期未清
          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移送由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二、刑事責任: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三百廿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佔據公共之道路並排除他人之使用,則該行為已該當上開刑法
          第三百廿條之構成要件,而成立刑法上之竊佔罪,而實務上亦有不少判決針對此等行為論以竊佔罪(如八十六年
          度易字第六八七二號判決、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六八七五號判決、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七三五號判決及八十六年度
          易字第二七三八號判決等)。另依實務之見解認竊佔罪屬於即成犯,易即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此外,
          竊佔罪亦屬於狀態犯,故竊佔行為完成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並非行為之繼續。因此,同一地點,縱
          使竊佔多年,亦僅成立一竊佔罪,且該犯罪之追訴期間乃自竊佔行為完成時加以起算。又竊佔罪為非告訴乃論之
          罪,因此,縱未有人告訴,檢察官知有竊佔等犯罪情事即得依職權加以偵查起訴,法院亦得為裁判。更有甚者,
          若該路霸之行為已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亦有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公共危險罪之可能。
   附帶一提的是,並非所有之「路霸」行為,皆一律會成立竊佔罪,實務上曾有一判決提到: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
          二項之竊佔罪,係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其構成要件。竊佔不動產
          須有不法利益之意圖,而基於不法佔有使用之故意,並有不法佔有使用之行為。其不法利益固不必至不法所有之
          程度,惟仍必須行為人有擅自佔有使用以獲利之意思始可。再者,由於不動產與動產本質之不同,不動產之新佔
          有支配關係須具有「繼續性」及「排他性」,始足當之。而在前開判決之個案中因被告所經營之檳榔攤位大部分
          擺放在其租賃房屋之騎樓,本無礙道路之人車通行,且該攤位之下既掛有車輪,為可移動式,對推出道路而言,
          不過一時佔用路邊,即難認其佔有支配關係有繼續性可言;退而言之,縱認有繼續性,亦無排他性可言。其佔有
          支配關係充其量僅止於行政不法而已,尚未至刑事不法程度,故該判決認個案中之被告不成立竊佔罪。
  「路霸」行為為一損人而利己之行為,除造成公眾通行使用之不便外,尚可能致生公共危險。而「路霸」行為,除違反一般道路管理規則而可能遭受處以罰鍰等行政處罰外,更可能觸犯刑章。是首揭判決雖未直接針對路霸之行為加以處罰,但此個案中亦可使吾人醒思,期使吾人皆可將心比心,「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進而留給公眾一個安全方便之道路及行動空間。

歲末年終談節稅
       案例:劉先生聽說遺產稅的稅率相當高,九十年底以兒子名義,花兩百萬元購買一間中古屋。由於兒子還是高中生,既無謀生能力,亦未成年,沒多久稅捐機關便通知劉先生應補繳一筆贈與稅,且因未申報,復據以罰款。加上這兩年房地產行情持續下滑,如今這間房子連一百五十萬都難以脫手;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每年到了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許多人不免抱怨要繳很多的稅,如果懂得規劃,仍可節稅。

節省贈與稅有撇步

      
只要妥善安排,尤其是年底前,多留意各種所得或費用發生的年度,適時掌控與調整,便能節稅。以劉先生的例子來說,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人每年享有一百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而贈與人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因此,劉先生只要於前年底和去年初各轉帳一百萬元給兒子,再以兒子名義購屋置產,就可正當節稅。由於十二月底和元月初分屬不同年度,其劉先生各享有一百萬元的免稅額,只要去年與前年劉先生不再有其他之贈與,無論劉先生是否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捐機關都不能對劉先生發出補稅。
調整利息發生年度

      
在所得稅方面,包括利息所得、稿費、演講費等所得均有每年定額免稅的規定。其中的利息所得,目前免稅額每年有廿七萬元,只限金融機構不滿二年期的各種存款利息,不含上市公發放的股息,郵局的存簿儲金額(係指存於個人活期存戶每人每年以每日平均不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之存款額度而言)也排除在外,超過廿七萬元免稅額的利息收入,則併入當年所得來申報綜合所得稅。對於中、高所得的人,免稅額度以外之利息收入,列進所得來申報,等於其中有百分之二十一或三十的收入要交稅,在目前金融機構存款利率如此低的情形下,無疑是雪上加霜;故適當調整利息發生的年度,或做其他安排,來為自己合法有效節稅,便屬必要。例如辦理定期存款時,將其中部分資金,改存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或針對銀行的活期儲蓄存款,提撥部分轉存郵局的存簿儲金;因為郵局存簿儲金,與一般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差不多,但其利息所得完全免稅。也可以將部分資金,轉進股市,選擇低本益比的績優股,長期持有;因為績優上市、上櫃公司每年配發的現金股息或股票股利,報酬率一年超過百分之五甚至百分之十者不少,但在兩稅合一新制下,這些利息所得,不再與金融機構對利息合併計算。稿費、演講費方面,每年這方面所得合共有十八萬元的免稅額,超過部分可再扣除必要開支後,納入「其他所得」來申報綜合所得稅。
善加運用稅法各項優惠規定

      
在全年開銷方面,若善加運用稅法上之規定,到了次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亦有和調整所得發生年度有類似功效。其中,人身保險費的支出包含健保費、勞保費和各種壽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列舉扣除二萬四千元。如一家四口,綜合所得稅稅率在百分之廿一的納稅義務人,最多可扣除九萬六千元的所得,相當於省下二萬餘元的稅金。故而,如家中有人未將萬萬四的「額度」用盡,便可經由追加保險,或將月繳(季繳)之保險費,改成季繳(半年繳)的方式,把本來該在明年初繳交的保險費,提前到今年底來交。另外,在醫藥費方面,凡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列舉扣除」方式者,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之當年度所有醫藥費,依法可全數扣除。倘若納稅義務人可預知明年所得較今年低(如明年初要退休了),且今年底家中有人正住院開刀,便可提前於一開刀後,即與醫院結算已發生之費用,不必等到次年初家人出院時再辦理。就算是年底開的刀,若在出院時才一次結算費用,醫院開出的收據日期,鐵定是明年,則此筆開銷只能到後年五月來申報。而既然明年初當事人退休,該年的所得稅稅率必遠低於今年,甚至可能不必再納稅,則明年初拿到的住院開刀收據,用途便很有限了。

健康飲食七要訣
吃對食物就有健康,多花時間研究「吃什麼」,總比花時間跑醫院好。
以下是健康飲食七要訣:
  
一、多吃蔬菜,至少一天五份,可降低罹患癌症、心臟病、中風和其他慢性疾病的機率。
  
二、每週至少吃兩次海鮮,特別是少脂肪的鮭魚和鮪魚。
  
三、以燒烤蒸煮烹調的魚通常所含脂肪較少,煎炸處理者所含脂肪增加約十二倍。
  
四、每天吃一些新鮮大蒜和洋蔥。球莖類有助防止心臟和癌症疾病發生。
  
五、多吃乳果,有助抑制胃部不適,感染性腹瀉的潰瘍。
  
六、如果結腸有息肉,會增加罹患結腸癌的危險,應多吃高纖維的麥榖類食物和十字花科的大白菜、花椰菜和芽甘
           藍等。
  
七、如果家族中有中風的病史,應多吃高鉀食物。
營養小百科
解決便秘的方法:
  
一、多喝白開水,並以新鮮水果取代果汁及含糖飲料。
  
二、開始時以瓜類及菇類等蔬菜,取代粗硬的葉菜類蔬菜,待適應狀況良好後,再逐漸加入其它種類的蔬菜。
  
三、改變蔬菜及水果的切法(以動植物形狀或幾何圖形供應)或剝碎與其他食物混合一起食用(包入水餃或混入飯
           中),且常變化蔬菜及水果種類,並耐心嘗試。
  
四、增加適度的活動量,例如:跑步、游泳。
  
五、養成每天排便的習慣。
  
六、在正確飲食尚未建立之前,可嘗試棗精(prunejuice)或加州梅的食用。
多吃醋健康滿點
         食物中加了醋,醋散發的芳香或酸味可以使人吃得津津有味,無形中可減少食鹽的攝取量。而且,帶有酸味的食物,可以緩和精神緊張,假使因為情緒使血壓升高或者胃部不適,吃點醋有改善的作用。
  建議大家多把醋用在調理食物上,例如煮魚前,先把魚浸在醋裡十分鐘再下鍋,可去魚腥味;如想讓牛蒡或蓮藕顯得更白,在削皮或切片後,浸在稀釋過的醋水中;燙花菜時,在水中加少許醋和一點麵粉,可使花菜顏色好看多了;燙煮芋頭時,在水中加點醋,起鍋的芋頭更潔白,不會糊爛;用鹽水燙蝦子,加點醋,蝦子的色澤更鮮亮,且不帶腥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