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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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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即酒駕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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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條件/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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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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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損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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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185-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刑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89 因酗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處於期間為三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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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
檢察官依法偵辦毋庸另行主張
惟受害人仍宜提告訴,以取得日後再議之權益
(刑法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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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受輕、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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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84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6
汽車人,無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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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刑法287)
告訴期間:知悉被告之日起六個月(刑訴237)
告訴權人: (1)被害人(刑訴232)
(刑訴233Ⅰ) (2)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刑訴233Ⅱ) (3)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訴236) (4)檢察官指定之代行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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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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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6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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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
檢察官依法偵辦毋庸另行主張
惟受害人仍宜提告訴,以取得日後再議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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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傷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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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駕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94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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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
檢察官依法偵辦毋庸另行主張
惟受害人仍宜提告訴,以取得日後再議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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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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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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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191-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加損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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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6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197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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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受輕、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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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4、民法191-2(見上)
民法216Ⅰ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民法193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5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利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強險27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
一 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
強險39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直接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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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受損害:醫療費(健保自付額部分)
2. 所失利益:工作薪資所得
3.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勞動能力減少程度×剩餘勞動年數×被害人所得)
4. 增加生活上需要(例:義肢、看護)
5. 精神慰撫金
*醫療費用受害人可請領強制責任險理賠(上限40萬)
*殘廢受害人可另請領強制責任險理賠(4~140萬)
強險30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強制險設有特別補償金,肇事車輛未投保亦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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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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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16Ⅰ(見上)
民法192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4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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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亡前因傷停業損失(依繼承關係請求)
2. 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3. 殯葬費
4. 被害人配偶、子女、父母之扶養費
5.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配偶之精神慰撫金
*死亡受害人家屬可請領強制責任險理賠140萬
*時效:二年(民法197)(強險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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