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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ken | |
內容 | 您好,能否請教,本人於3月21簽訂工作合約被派駐到越南工作,到5月24號公司發mail要我暫停工作等通知.25號公司再發mail說我不適任當天解職,從到越南當日到解職,在這一切可報帳的支出都是我自行先墊付,約8萬台幣(4月可報帳,但公司報帳單據不會填,且我也短缺收據尚未補齊,所已超過報帳時間),因我留在越南,公司發薪日為每月底,5月底公司拒發薪,說我代支出帳未齊全,公司要一次發,我要求先發薪,因代支出部分是向人借貸,公司拒絕,我拜託也沒用,就一直補資料mail回公司,但公司就藉故一直拖,到6月19我所有資料交付完了,藥公司立刻匯款,公司說要照作業流程,要到30號才匯款,(但5月27公司有發mail要我2天內交付完一台相機,合所有資料,隔周可收到所有款項)我24號跟公司要明細,公司居然不給,因4月領薪公司也沒給任何薪資明細,我為這公司上班上到被追債,我懷疑這公司勞.健保也沒幫我保,因為我沒簽過任何資料,請問有何方法能告這公司要求賠償或讓公司被罰嗎,真的是氣不過,若公司苛扣款項,匯款後,我能動作嗎??若讓您處理,需要多少銀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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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法律意見: 承上所述,本件係屬勞資爭議案件,宜逕向服務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或向勞資糾紛調處委員會聲請調解皆宜。 (秉誠聯合法律事所 | |
姓名 | 許先生 | |
內容 | 請問律師, 本人2007年買入一1998年完工之社區7樓房子,此社區有二間獨立產權的房子供出租使用,委由社區管委會代為管理(有從租金數入扣繳交社區管理費及行政管理費),此社區之為211位起造人集資興建,起造人即為區分所有權人,二間出租的房子在社區興建之初,將產權所有權人登記在其中4位起造人名下,在2004年,這4位起造人與管委會簽屬了一"承諾書",承諾內容如下 1. 大小賣場產權為方便登記,將原屬於社區全體住戶所共有之產權登記於某某人等4人名下 2. 大小賣場之產權處份,需待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表決通過行使之 3. 處份大小賣場之產權所產生之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責 4個人的簽名 權利人: 某某社區管委會 請問律師,此大小賣場產權應屬於何者? 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 此為本社區真實事件,本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但非起造人, 如律師認為此大小賣場產權屬住戶,待社區管委會表決後再請律師為本社區進行訴訟. 感謝 | |
姓名 | 小薰 | |
內容 | 家中的舅媽非常不孝,外公罹癌初期,身為護士的她竟然不讓外公治療,且隱藏病情直到四個多月再次住院,我們才知道。我們忍不住在網路抨擊她不孝,才得到改善,阿公吃藥才不用偷摸的。竟然他們拿我們說他不孝來告我們妨害名譽到加重毀謗。已經起訴了,那我們要怎麼應付呢?他們原本說道歉就和解,結果都是耍我們的,現在我們寧願跟她打到底。不孝真的是事實,應為po文阿公得到治療,現在也不用繼續吃標拔藥物了。他們也不敢在檢查阿公的藥了。難道法律沒有正義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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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法律意見: 一、承上得知 台端基於正義因po文抨擊:舅媽身為護士竟然不讓外祖父治療癌症—業遭「妨害名譽加重毀謗」之罪嫌起訴,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刑事法庭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本件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循由具有影響力之親戚等居中促成和解,使告訴人因而撤回告訴,為上上之策。 二、又「--原本說道歉就和解,結果都是耍我們的,現在我們寧願跟她打到底。」, 台端的意思是寧可以訴訟解決本案,雖是方法之一,但俗話說:「訟則終凶」,除非 台端有信心可以駁回公訴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訴毀謗內容,即包括任何一句話都能舉證證明其為真實者,且皆出自善意,無足以貶損舅媽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方不致構成「妨害名譽、加重毀謗」罪嫌之構成要件,如是方足以說服法官而獲無罪之判決;尚非單就「--不孝真的是事實,因為po文後阿公得到治療,現在也不用繼續吃標靶藥物了。他們也不敢再檢查阿公的藥了。」為辯解,便能說服法官心證,而獲無罪之判決! 三、建議 台端宜作全面性衡量,方不致鑄成憾事。並歡迎 台端攜帶起訴書等相關資料來所,俾利據以研判是否構成上揭等罪嫌,而據以決定適當之權利主張。 (秉誠聯合法律事所 | |
姓名 | 陳姝婷 | |
內容 | 您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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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法律意見: 一、當事人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時,宜先檢驗下列事項,有理由者得以書面敘明向通知機關尋求救濟: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四項訂有明文。故當事人即納稅義務人若於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時,宜先依同法第24條第七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當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行政救濟,有理由者,則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1、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已逾五年。 2、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3、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同條文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 4、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5、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二、因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遭刑事追訴期間,當事人兼受限制出境造成財產損失,嗣無罪定讞,尚無法令可資據向國稅局求償! 末查,當事人因涉嫌違返稅捐稽徵等案件遭受刑事追訴期間,兼受限制出境而造成當事人受有財產損失,縱使之後刑事無罪定讞,而因受限制出境而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迄今尚無法令依據可資向國稅局求償,併於敘明。 (秉誠聯合法律事所 | |
姓名 | 陳冠螢 | |
內容 | 想請問;有堤供民事訴訟的服務嗎??要對人提出毀謗名譽以及電話簡訊騷擾恐嚇,皆有簡訊以及通聯記錄佐證…日夜不停,加上髒話辱罵!! | |
姓名 | 張育誠 | |
內容 | 我們在台中市西屯區與另一家族有兩筆共有之農地,共三千坪左左。本家族約有280坪,前次移轉為民國60年. 因去年要辦理過戶,才發現另一家族在此塊農地上興建磚造屋自用及鐵皮屋並出租予他人使用,與對方聯絡,對方隻字不理。請問 1.是否可依刑法提起竊占告訴及侵權賠償? 2. 有何種方式要求對方將土地恢復原狀? 3. 家族中有人不想提告. 想告之人持分只有約70坪,可是不願意出面處理. 都交給我處理.而我自己持分約1坪左右. 是否可提出告訴? 4.若請律師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提官司訴訟等等,相關費用大約多少? 寄件人: 張育誠 0952113389 | |
姓名 | 自來水工程工務處黃俊明 | |
內容 | 自來水工程工務處黃俊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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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已轉呈,謝謝 | |
姓名 | 自來水工程工務處黃俊明 | |
內容 | 為擴大大里都市計畫區段徵收案補充資料 | |
版主回覆 | ||
內容 | 已轉呈,謝謝 | |
姓名 | chary | |
內容 | 律師您好: 兩年前我與前公司男同事因「妨礙性自主』罪而有官司,前後共換了四任檢察官,終在第四任獲得正義:「起訴』。今男同事欲與我談和解,考量前後請律師再議、協助打官司費用已高達三十幾萬。今因失業而無金錢能續請律師,故想與對方和解。請問和解費用應為多少,較能為對方接受?誠懇拜託您回答我的問題。祝平安喜樂 | |
姓名 | 德 | |
內容 | A為(客戶) B為(接案人) 合約型式:口頭告知 合約內容大意: A向某廠商承包到案件請B至某廠商所在地執行部分工作 A告知B酬勞以執行天數計算 A告知B費用於1月1日全數支付給B 事實經過: B準時於前一月將所負責的所有成品完畢交付給A B於1月2日開始數次聯絡A A皆以工作繁忙告知B無法付款 2月5日A告知B案件某部分需要重新製作為由無法付款 B目前尚未收到款項 證據: A所沒有的原始設計資料檔案 某廠商案件相關人員可證實由B執行工作 但B無法證明酬勞金額與給付日期 問題: A有觸犯任何刑法或民法嗎? A如把成品販賣或贈與給第三者,B可向A求償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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