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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之騏
內容有關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依法輔助宣告僅適用於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已婚者乙事,因本人從事信託相關工作,實務上遇到,心智永遠受損的未成年人,在父母的同意下,簽訂信託契約以保障其名下資產,但當其成年後,父母已不在人世且無親人願意,為其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因為大家都認為是個麻煩,不願擔任輔助人),導致該心智障礙者,於成年後,因遭有心人士煽動而欲解除信託契約,因其無受輔助宣告,法律上的定義仍為完全行為人能力人,導致其父母當初欲以信託保障其名下資產的規劃受到影響。故想請教您,針對未成年人已確定無法恢復至一般人之心智之情況(如一出生就因腦部缺氧,導致智力永久受損),是否可在未成年人未成年前,父母即替其提出申請輔助宣告?不知實務判例裡,有沒有成立的個案?謝謝。

姓名曉萱
內容

你好.請問一下.
我男朋友之前跟他協議的金主說只是當公司人頭{負責人}.
因要和設計公司合開所以
{一家是室內設計公司負責人是設計師名字}
{一家是建設公司負責人是我男朋友的名字}
因金主說他信用破產.
所以不能用他的名義.
然後跟我男朋友說只要公司有賺錢要讓他抽%
後續我男朋友感覺還不錯便答應了.
後續哪位之前跟他協議的人一直叫他做讓他負責任的事情辦理支票...
他因為感覺越來越奇怪.
有一天在討論中吵架...
哪個金主拿了武器打我男朋友.
當時我人不在他身邊.
後接到電話.
金主他跟我說{吵架}快來...
金主的別家店{疑是還是用別人名義開的店}
當時我到時我男朋友已經頭破血流 躺在地上沒意識..叫救護車當中.
我一直在問金主說是誰打的是誰打的..
他沒有回答我..
後他一直跟我說他的健保呢 ?
我說在公司 .
他叫我快回公司拿.
然後到xx醫院集合.
然後我回到醫院.警察問我要不要備案.
我當時還不知道是誰打他的..
金主跟我說打他的人說要私下和解.
叫我先不要備案.
我回警察說等我男朋友清醒後再說可以嗎?
後來我男朋友有慢慢回復意識 .
我問他是誰打的他的.
他回答我說是 金主.
我當時呆掉.
我一直問他是真的嗎?
是金主打你的嗎?
他一直回答我. 是 .
我在問他要不要告他.
我男朋友説告的話 . 他的東西不歸還.
他還問我說.他有說什麼嗎?
我回說他說:
金主跟我說打他的人.
說要跟他私下和解.
我男朋友跟我說哪私下和解.好囉!

不然會很麻煩...
後續因沒錢出院
我男朋友打電話給金主說要借他的薪資5000
請我去跟金主拿

後來出院..

金主完完全全沒有任何下文了

後來所以他跟他之前協議的人說要徹銷負責人的名義
問題是在職當中我男朋友協議的哪個人之前要請我男朋友去銀行聲請支票然後有聲請下來.
金主說他要留在金主的身上好方便公司營運用我男朋友有答應他. 
因擔心金主他會做違法的事情所以協議寫協議書
便徹銷負責人的名義
當時金主與我男朋友說要請我在見證人
協議書中寫這我男朋友xxx名借金主xxx名
支票簿不可以做違法用途......
因我當時有點強迫中獎又擔心自己會把自己的資料流出.
當時我寫自己的資料不正確可是我有簽名蓋手印.

這樣我算不算偽造文書罪

哪會被判多久或罰金多少


後過了幾天後我男朋友因胸口痛又加上發燒不退.又再度進醫院.
當時住院觀察中幾天.

27ㄖ 因男朋友的媽媽因擔心自己的兒子所以到醫院探病.
男朋友媽媽因要了解病因
醫生說疑事上次被打舊傷發炎而引起的發燒.
男朋友的媽媽一氣之下追問為什麼會被打.
男朋友與我便告知之後.男朋友的媽媽打電話給金主.
當天金主有前來醫院金主擔心被男朋友媽媽提告傷害罪
所以前來跟我男朋友說如果真的要告.{話中帶話的威脅}
可能後續問題要自己去承受.當時我男朋友問哪{我的東西可以環我嗎?}
當時金主跟我男朋友說 不見了 我不知道 便離開.
我男朋友便告知他媽媽說金主說不見了.他媽媽說等他2姐來一起去銀行報遺失.

便約好男朋友姐姐陪同.帶這我男朋友的證件.

到我男朋友說的哪家銀行報遺失.

可是銀行人員說要當事人才可以報遺失.

所以媽媽.姐姐.就回到醫院跟我男朋友說.

明天自己要先去報遺失

28ㄖ 第2天早上我陪同男朋友到銀行正要報遺失時當天銀行人員說要寫哪一張遺失的票據號碼.

20張票據號碼.有5張兌現!

因為人還生病中我男朋友他在寫票據號碼寫的很慢.

好巧不巧的室內設計公司的人員.[一各女生]

剛好來銀行好像是來辦什麼事情.

沒多說什麼只是打招呼.

哪個室內公司人員便問我男朋友說.

你身體有沒有好一點你什麼會在這裡.

我男朋友說有好一點點.

來辦事情.

後他也離開了.我男朋友還在努力的寫票據號碼.

後該支付所用銀行程序正要開始辦理中.

哪個室內設計人員又來了 這次 是2各女生同公司人員.

我看到便問說:

請問你身上帶的是不是我男朋友名字的東西?

她說是...

我回頭問我男朋友說不是說不見ㄋ為什麼她有他的東西.
我在問女員工說 是誰給他的.你說是金主給他的.

我說現在我男朋友正在辦遺失東西.

是不是該環他本人

哪個室內設計人員說 :你不要為難我 .人家交代我的事情這樣他會很為難!!

後我就跟他說哪我不為難你了! 你先忙吧!

後續早上在銀行辦理事情.

中午要回醫院.

所以我男朋友就寫委託書請我代理他.去跟金主拿他的東西 .

下午我便打通電話給金主說我男朋友有委託我跟他拿他東西{支票.存款簿.印章.}回公司順便把我門2個的衣服整理好.因本來住公司要把東西收一收離開.
我把委託書拿給他.他拿去後看一看.
他回答我說: 沒有阿 ! 不在我這 !

我說喔!!我便順便要我的薪資5000.

金主回我說我的薪資要跟我男朋友要.

哪天住院不是他請你跟我拿5000嗎?

所以他差我的錢.你要跟他要....我說你跟他的問題捏!!

我是我.他是他.你不要為難我阿!

他回我說..我沒有為難你阿!確實你有跟我拿5000不是嗎?

我就說喔!

好啦!!

便把我門的衣服拿離開!

後續大家因為他們2個人的事情都要跑警察局做筆入...
金主說他沒有見過我.公司4個人也說我沒有回公司.我不知道要不要掉出通聯記入和不知道法官和鑒察官沒有有辦法掉到27日跟28日的通聯記入的談話內容和有沒有辦法掉調道27日跟28日的醫院入引印穎

那個室內設計人員說他當時看到听到好像我在教逤我男朋友
警察說我可能會有
偽造文書罪 教逤罪 ........
真的會變成這樣嗎?
哪我會被判多久.罰多少錢...
下個月要出庭當證人 我該什麼做??會有什麼連代責任嗎?
請問不知道法官跟鑒察官是否可以調到27日跟28日的通聯記錄.27日醫院出入 .錄影帶 和28日早上銀行錄影帶下午公司地址附近出入錄影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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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避免因資料不足導致判斷有失真之虞,建曉萱小姐請將全案相關之證據(書面)資料等攜至本所審閱或寄送諮詢,謝謝。


姓名何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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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這陣子買了中古屋13號交屋後,屋主並沒有交付大樓大門的感應扣也沒有停車場的搖控器(但我有買停車位)與仲介詢問時對方也只是推說屋主找不到,要我們自己去買;而今天更扯,全部的鑰匙除了大門其餘的門完全都不合,包含玄關的落地門; 而仲介一樣說屋主找不到要我們自己想辦法,他還說買中古屋本來就不負責屋內鑰匙請問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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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張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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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欲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由男方草擬,協談前,女方是否有權要求男方提供影本,供女方先行審閱?男方有此義務?法律依據為何?煩請賜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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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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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任雇主以我向其私人借貸名義扣住我的薪資不發,並以我的名義身分證字號等自行製作收條,並以此最為證,事後又向我發存證信函要求還錢。我亦以存信函回覆其必須舉證我的借貸事實,其回覆說我於98.8.8向其借錢,98.8.8適逢風災並無上班,且我將所有通聯記錄舉證於當日並無與其有任何聯絡,其應歸還我的薪資。我請勞工局調解不成,勞工局人員建議我向法院訴訟。因此,我想請問,前任雇主是否已經構成業務侵占與偽造文書?
我該如何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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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
    為避免因資料不足導致判斷有失真之虞,建請王小姐將全案相關之證據(書面)資料等攜至本所審閱或寄送諮詢,謝謝。


姓名謝政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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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公司成立時股東沒有出資,但申請書上有寫出資額這樣合法嗎? 如果不合法那負責人要面對哪些刑責呢?

2.現今公司已經解散了可是我們沒有出資為什麼要叫我們蓋出資轉讓呢?是怕我們跟他討出資額嗎?那如果就當我們有出資我們可以跟他討嗎? 當初我們蓋的出資轉讓是空白的內容上面沒寫字的,如果我們可以跟他討出資額,他如果出示當初蓋的出資轉讓上面是有填寫內容的這樣有構成偽造嗎?(因當初蓋的是空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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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避免因資料不足導致判斷有失真之虞,建請謝先生將全案相關之證據(書面)資料等攜至本所審閱或寄送諮詢,謝謝。


姓名黃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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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
我是公教人員.我太太利用家暴令以及驗傷單在6個月追訴期內告我傷害罪.我想請教:
1.他說我毆打她.可是我們真的只是為了抱小孩而拉扯.驗傷單也都是抓傷及挫傷.我在警局作筆錄時.偵查員說我最好低頭承認有毆打.以博取犯後態度良好.(因為家暴令.檢察官心證上已經...)
2.我太太的和解條件是給他200萬及幼女監護權.我目前欠銀行貸款近300萬.而且我是已經沒銀行信用(因前置性協商之故).我無力一次償還.可是我如果有前科.對職業生涯必有相當大之影響.我如何因應?
3.我可以請檢察官當庭調解嗎?檢察官會不會根據實際傷勢.同意我所提出之金額(例如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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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

    雙方說法不同,只是陳述上的差異而已,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既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就有傷害罪成立之虞,頂多在過失與否有所爭執,如屬過失即以刑法第284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作為應負之刑事責任。

    刑事偵查庭時檢察官不會當庭調解,但可請檢察官另行移送至地院調解庭調解,至於和解條件,需視雙方環境及接受程度,調解委員會居中協調,和解如有成立,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可要求告訴人撤回告訴。(吳榮昌律師於2010/6/2答詢)   


姓名李志田
內容

徹消買賣無效
起因
與原屋主進行買賣產生詐欺之訴
現已不起訴偵結
原屋主另已出售房屋
另告原屋主(詐欺)
可否以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債權人撤銷權)
請求徹消新買賣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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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
    基上所述,李先生與原屋主(出賣人)就房屋買賣交易中,曾遭出賣人以詐欺罪嫌,提起刑事告訴,現已獲不起訴在案。另出賣人復將買賣之房屋又他賣,李先生擬對原屋主(出賣人)就房屋他賣與第三人,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此種情事,仍屬民事買賣糾紛,尚難構成刑事詐欺罪責,併供參酌。
   
關於第三問題,出賣人復將與李先生之簽立買賣契約之房屋他賣,李先生欲援引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債權人撤銷權)對原屋主(出賣人)就簽立房屋買賣契約主張解除,非稱妥適。就上述情狀,應屬一屋二賣,買賣標的(房屋)既已因賣買—等事由,依民法第758條移轉登記於他人,原屋主(出賣人)須負民事給付不能違約責任,建議李先生宜就兩造間房屋買賣契約之相關條款,行使契約解除權與請求損害賠償等權利,方是上策。(吳榮昌律師於2010/5/27答詢)。


姓名黃俊明
內容

貴事務所所電傳 民事答辯狀業已收訖,謝謝!

關於答辯狀第7頁建議酌予修改、補充如次:

3、再者,……始屬合理。
4、因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自來水管線工程經費分攤多有疑義,內政部曾以94年8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592號函(該函影印本已提供吳律師)報行政院裁決,案經交經建會協調後,行政院以94年11月3日院臺建字第0940050478號函示,請照行政院有關機關(單位)意見辦理(該函影印本已提供吳律師),其重點為:區內自來水管線及相關設施經費,應基於『受益者付費』之精神,由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至區外如設施成本過高者,由自來水事業單位專案協調,洽請開發單位酌予分攤;至對於目前台中市、台北縣等多處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案,已因前揭施行細則窒礙難行,而多所延宕,爰本案現階段除依結論(亦即由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辦理外,並請內政部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施行細則,長期性而言,應提昇至法律位階規範。[註:依該項裁定,其應適用於本案「擴大大里(草湖地區)都市計畫」區段徵收案自來水管線工程經費分攤]
5、故95年12月8日修正後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5款修正為……….,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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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已轉呈,謝謝 (2010/05/24)


姓名阿利
內容

我於89.01.16被國稅局核定8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NT$1,705,829元,繳納期限為89.01.25止,且於90.10.18被限制出境.
1.請問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是否已過5年的追徵時 效(應於94.01.25到期)及5年的行政執行時效(應於99.01.25到期)
2.請問限制出境的時效依稅捐稽徵法第24修規定已過5年,(應於95.10.18到期)且符合公司已解散的條款.
3.如已符合前述第1.2項,則我應該如何申請辦理稅捐及限制出境失效申請.
4.謝謝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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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
 

1.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一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簡言之:稅捐機關於應課徵期間,五年內未對納稅義務人課徵應繳之稅捐,即依法不得再徵收。如稅捐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間屆滿前五年內,已有移送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時效會從新計算,亦即會再延長五年。
2.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其中對於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如逾五年者,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3.稅捐機關之行政執行與限制出境有獨立的處理程序,行政執行方面,除有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依破產法..等相關清償之規定,才有停止執行或追償,否則其欠稅繫屬行政執行處或未逾徵收期間者,仍得繼續執行或追償。
 限制出境方面,只要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逾五年者,財政部會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解限,亦可先向內政部洽詢是否已解限,或逕向該局申請解限。(吳榮昌律師於2010/5/17答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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